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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代位继承遗产一案

发布日期:2019-05-2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律师点评
  原告郭二姐起诉称:郭大叔、官大娘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女一男,大女儿郭大姐、二女儿郭二姐、三女儿郭某乙、儿子郭先生。官大娘生前拥有位于甲市乙区A区104号房屋一套。郭大叔于1992年2月16日去世,官大娘于2012年11月4日去世。上述房产一直没有在子女间分割继承。大女儿郭大姐于2011年因病去世,婚后育有两女,大女儿谢女士、二女儿谢小姐。儿子郭先生于2011年因病去世,婚后育有一女郭XX。现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请求依法分割官大娘名下位于甲市乙区A区104号房产一处。
  二、被告辩称
  被告谢女士、谢小姐、郭某乙、郭XX答辩称,同意依法处理。
  三、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官大娘与郭大叔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女一子,即长女郭大姐、次女郭二姐、三女郭某乙、四子郭先生。郭大叔于1992年2月16日因病去世。郭大姐于2011年11月2日因病去世,郭大姐生前与其丈夫谢先生育有两女即被告谢女士、谢小姐。郭先生于2011年10月23日因病去世,郭先生生前与其妻子武女士育有一女,即被告郭XX。被继承人官大娘于2012年11月4日因病去世,生前于1999年10月27日参加房改购房,购买位于甲市乙区A区104号房产一处,后于2001年12月27日取得房产证,房产证登记在官大娘名下。被继承人官大娘生前一直与被告郭XX及其母亲武女士共同居住生活在涉案房屋内,现涉案房屋由被告郭XX及其母亲武女士居住使用。
  四、法院判决
  1、位于甲市乙区A区104号房屋归被告郭XX所有。
  2、被告郭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郭二姐上述房屋继承补偿款10万元。
  2、被告郭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郭某乙上述房屋继承补偿款10万元。。
  4、被告郭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谢女士、谢小姐上述房屋继承补偿款10万元。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郭二姐、被告郭某乙系被继承人官大娘的女儿,系被继承人官大娘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郭大姐、郭先生先于被继承人官大娘死亡,由郭大姐的女儿谢女士、谢小姐及郭先生的女儿郭XX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官大娘的遗产。甲市乙区A区104号房产系被继承人官大娘生前参加房改取得,该房屋系被继承人官大娘的个人财产,由原告郭二姐、被告郭某乙、被告谢女士、被告谢小姐、被告郭XX均等继承。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各方对上述房屋价值已达成一致意见,除原告郭二姐、被告郭XX外,其他继承人均未主张要求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因被告郭XX无其他住房且上述房屋现由其实际居住使用,故上述房屋判归被告郭XX所有,由被告郭XX给付其他继承人房产继承补偿款较为适宜,根据上述遗产分割比例,被告郭XX应支付给原告郭二姐房产继承补偿款10万元,支付给被告郭某乙房产继承补偿款10万元,支付给被告谢女士、被告谢小姐房产继承补偿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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