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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起遗产继承协议反悔案

发布日期:2019-05-2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纪先生起诉称:纪大叔、陶大娘系夫妻,共生育三个子女,儿子是我、长女纪女士以及次女纪小姐。陶大娘、纪大叔先后于2004年12月7日、2013年4月30日分别去世,生前未留任何遗嘱。2013年8月上旬,我、纪女士以及纪小姐等兄妹三人,就继承父母留下的两处房产事宜,经协商一致签署《关于纪大叔、陶大娘房产继承分配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位于甲市A区L外大街XX小区5号楼605号房屋由我继承,给予纪小姐经济补偿65万元,如遇拆迁或出售另行再支付20%的房价款;2013年年底前一次性给付30万元,2018年年底前给付30万元(每年给付6万元,按季度付款),先前纪小姐借我的5万元不再偿还;我在付清纪小姐经济补偿款后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在三个月内办理房屋的房产过户手续。截至2017年6月30日,我已提前向纪小姐付清65万元经济补偿款。因涉案房屋所有权现登记于纪女士名下,故纪女士理应按约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但纪女士先以各种理由拖延,后又明确拒绝办理,故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纪女士协助我办理甲市A区L外大街XX小区5号楼605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我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纪女士答辩称:不同意纪先生诉讼请求,因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遗产,涉案房屋是1998年我和胡先生通过自己工龄和存款购买。我对财产认知错误,因此我的处分无效。
  胡先生述称:不同意纪先生的诉讼请求,纪先生、纪小姐、纪女士所签订的关于纪大叔、陶大娘房产继承分配协议无效。纪女士与我于1985年结婚,1998年纪女士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使用了夫妻双方工龄,该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对重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做处理决定时应协商一致。纪女士未与我商量及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进行处分属于无权处分。
  纪小姐述称:纪先生、我、纪女士所签订的关于纪大叔、陶大娘房产继承分配协议是重大误解签署的协议,且显失公平。我因对遗产继承不懂不了解,对涉案房屋属性认识错误,误将涉案房屋当作父母遗产,但因涉案房屋并非遗产,对非遗产进行分配有违法律。签订合同时涉案房屋市值400余万元,我家中有病患需要救治,多次协商劝说的情况下,纪先生同意给我650000元作为补偿,部分补偿还用涉案房屋未来租金抵扣,就是这样无奈、压抑又基于亲情的考虑签了协议书,现在看分配协议书真的不公平、不公正,并且我实际收到纪先生款项共计620000元,其中实收合同补偿款383100元,房屋租金175800元,房屋加固补偿62400元。情势变更继续维持协议显失公平。2013年当时签订协议书时,该房市值400万元,目前该房价值已经翻番,但对我的补偿却没有变化,继续履行对我显失公平。协议并未履行完毕且存疑。涉案房屋因2017年3月进行危房抗震加固、上下水改造,涉案房屋面积增加,房屋生活环境得到了改善,房屋价值进一步提高。
  三、法院查明
  纪大叔、陶大娘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三人:纪女士、纪先生、纪小姐。纪女士与胡先生于1985年2月21日登记结婚。甲市A区L外大街XX小区院5号楼605号房屋产权于2000年7月28日登记于纪女士名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陶大娘于2004年12月7日去世。纪大叔于2013年4月30日去世。2013年8月,纪先生、纪女士、纪小姐签订《关于纪大叔、陶大娘房产继承分配协议书》,约定:“此协议是由其长子纪先生、大女儿纪女士和小女儿纪小姐,兄妹三人在父母离世后,没有留下书面遗嘱的情况下。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平等分配的原则,其子女共同继承父母留下的两处房产,经共同协商达成房产继承分配协议。1、房产情况:(1)、位于A区A地两居室楼房一套,建筑面积54平米。该房是单位分配给父亲纪大叔后,父母一直给大女儿纪女士居住。房改售房纪女士出钱用父母工龄购房,房产证是父亲纪大叔。后又要求补缴房款没能办理,现属于小产权房。(2)、位于A区L大街XX小区院两居室楼房一套,建筑面积66平米。该房是单位分配给父亲纪大叔,父母长期在此居住。2000年房改售房,用大女儿的工龄购房,产权人是大女儿纪女士。2、房产分配的相关问题:……(2)、A区A地的房产,父亲生前的意愿应由一方子女继承,由于该房产父母给大女儿长期居住,并且出资购房。因此由她继承,也是父亲生前的想法。(3)、A区L大街XX小区院的房产,由另外两个子女继承。长子纪先生、小女纪小姐俩人继承分配,也是父亲生前的意见。如何分配必须在俩人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双方认可的情况下方能继承。(4)、A区L大街XX小区院的房产,此地段二手房售价6万,该房如出售可获400万元,俩人均分200万元……小妹在多年前就考虑和兄妹间的和睦免纷争,还考虑大哥家的经济情况及强烈要求此房留给他的愿望。所以考虑再三决定放弃该房产一半的诉求,但要求大哥给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3、房产继承分配最终协议:(1)、A区A地两居室(小产权),由大女儿纪女士继承。长子纪先生、小女儿纪小姐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和分配诉求。(2)、A区L大街XX小区院两居室(大产权),由长子纪先生继承。前提是要给小妹纪小姐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3)、大女儿纪女士继承A区A地两居室,长子纪先生和小女儿纪小姐放弃A区A地两居室房屋的继承权,并且积极配合大女儿纪女士办理A区A地房屋的过户手续。4、考虑长子纪先生目前的经济情况,给予小妹纪小姐补偿65万元。2013年年底前一次性给付30万,另外30万元在2018年年底前,每年给付6万元(按季度付款)。先前小妹纪小姐借哥哥纪先生的5万元不再偿还……(6)、长子纪先生必须在完成对纪小姐全部经济补偿款给付之日起才享有A区L大街XX小区院两居室房产的所有权,并在三个月内办理A区L大街XX小区院两居室的房产过户手续。(7)、长子纪先生所继承的A区L大街XX小区院两居室的房产,今后如遇拆迁或出售,都要给付纪小姐五分之一的房价款。以上是房产继承分配协议,长子纪先生、大女儿纪女士和小女儿纪小姐兄妹三人。经共同协商制定,具有法律效力,兄妹三人共同遵守。如任何一方违约将负法律责任,并对他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此协议兄妹三人签字生效。”
  2013年8月26日,纪女士将甲市A区L外大街XX小区5号楼605号房屋出租给他人,租金由纪先生收取。
  申请人纪女士、纪先生、纪小姐因继承被继承人纪大叔、陶大娘夫妻的房遗产,于2013年10月18日向甲市XX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后纪女士取得甲市5号楼605号房屋的产权证明。
  四、法院判决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纪女士将甲市A区L外大街XX小区4层5号楼605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纪先生名下。
  五、律师点评
  房地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本案中,纪先生、纪女士、纪小姐所签订的《关于纪大叔、陶大娘房产继承分配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性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纪女士、纪小姐称其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基于错误认识将该房屋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分配,但上述协议书中“房产情况”的表述显示各方对诉争房屋产权情况系明知,故对于其主张对房屋权属性质认识错误的主张不予采信。
  纪女士、胡先生称诉争房屋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胡先生对纪女士签订《关于纪大叔、陶大娘房产继承分配协议书》并不知情,其二人认为上述协议存在纪女士擅自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情况,纪女士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此,纪女士、胡先生认为上述协议应属无效。上述协议中虽未有胡先生的签字,但胡先生在庭审中对上述合同签订得知时间的表述前后不一致,结合纪先生提交的录音证据、上述协议签订后房屋的使用及租金收取情况,有理由认为胡先生对上述协议的签订系明知且未有异议,纪女士签订上述协议并非无权处分诉争房屋,故诉争房屋的购买虽使用胡先生的工龄,亦不构成上述协议的无效;另,纪女士在亦某节目中认可诉争房屋系纪大叔出资购买,同时纪女士亦基于上述协议的履行取得甲市C区106号房屋的产权,上述协议内容并未损害胡先生的利益,故对纪女士、胡先生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意见不予采纳。
  纪小姐认为《关于纪大叔、陶大娘房产继承分配协议书》显失公平,但显示公平系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本案中,纪小姐与其他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上述协议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不成立纪小姐所主张显失公平之情形,且该理由亦并非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故对纪小姐该项意见不予采纳。纪先生主张其已按照约定向纪小姐支付全部补偿金650000元,纪小姐在庭审中不认可其收到纪先生于2014年6月3日支付的15000元以及2014年9月2日支付的15000元,但纪小姐确认由其亲自书写的《家庭遗产收据》中明确记载上述两笔款项,故对纪小姐称未收到上述两笔款项的意见不予采信;对于纪小姐主张纪先生所支付的款项中包括房屋租金以及房屋加固补偿款,并非合同中所约定的补偿金,但纪小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纪先生房屋租金以及房屋加固补偿款的归属另有约定,故纪先生所支付纪小姐款项已达65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纪女士应协助纪先生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故对纪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如当事人各方对诉争房屋租金以及房屋加固补偿款的归属存在争议,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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