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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在遗产分割执行过程中引发的纠纷

发布日期:2019-05-3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苟大娘、贾大叔起诉称:被继承人贾女士为我二人的女儿,贾女士和程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程小姐。2014年10月24日,被继承人贾女士因病死亡。2016年2月23日,我方和被告双方在甲市乙区XX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就被继承人贾女士名下两套房屋权利份额继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确定:我二人放弃L路房屋和Z路房屋中贾女士名下的房产继承份额,被告程先生同意一次性补偿我二人房产继承款合计123万元,苟大娘同意在L路房屋出售之后一个月内将户口迁出。协议书生效后,经我方多次催促,两被告一直未按约履行其义务。2017年12月10日,我方委托律师发函以书面方式再次催促被告务必在2017年底前履约。被告在收到催促律师函后仍然怠于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月2日,我方发函通知被告解除《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是签署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成立并生效,双方理应严格遵守并执行。但因为被告一方的拖延及拒绝履行其义务,其已经根本性违约,致使我方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我方已书面通知被告解除《人民调解协议书》,该通知在到达被告时生效,被继承人贾女士名下遗产不再按照《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处理,而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分割。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判令确认双方所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解除;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贾女士的遗产,即我二人继承位于甲市乙区L路房屋四分之一份额及甲市乙区Z路房屋六分之一份额。
  二、被告辩称
  被告程先生、程小姐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和原告之间不存在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的问题。双方就贾女士名下遗产如何处理已经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商一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有义务将L路房屋交付给我方、配合我方变更房产登记手续,我方有义务支付123万元补偿款。因为我方无力支付123万元,必须将L路房屋变更至我方名下之后,才能进行贷款或者出售,进而履行支付钱款义务。《人民调解协议书》对房屋交接、过户、履行支付价款义务都未规定履行期限,原告所称的解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条件不存在。若为了妥善解决纠纷,应当是原告在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后,我方再履行支付123万元补偿款的义务,L路房屋、Z路房屋登记为我方共同共有。
  三、法院查明
  被告程先生与贾女士原系夫妻关系,生育女儿程小姐。两原告是贾女士的父母。L路房屋于2002年8月30日登记在贾女士及被告程小姐名下,Z路房屋于2013年10月14日预购登记在两被告及贾女士三人名下。贾女士于2014年10月24日因病死亡。2016年2月23日,原、被告双方在甲市乙区XX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就贾女士名下两套房屋权利份额的继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1、两原告一致同意放弃L路房屋、Z路房屋贾女士名下的房产继承份额;2、被告程先生同意一次性补偿两原告房产继承款123万元;3、L路房屋出售后,原告苟大娘同意在一个月之内将户口迁出该房屋;4、其他无争议。履行方式、期限:自行履行。2017年12月10日,两原告委托律师发函给两被告,要求两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向两原告一次性支付房产继承款123万元。因两被告未履行支付房产继承款的义务,2018年1月2日,两原告再次委托律师发函以两被告违约为由通知两被告解除《人民调解协议书》。
  四、法院判决
  1、驳回原告苟大娘、贾大叔的诉讼请求;
  2、位于甲市乙区L路房屋及甲市乙区Z路房屋归被告程先生、程小姐共同共有;
  3、被告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苟大娘、贾大叔房产继承款123万元;
  4、原告苟大娘、贾大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被告程先生、程小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五、律师点评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本案中,原、被告在甲市乙区XX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就贾女士名下L路房屋、Z路房屋的权利份额如何继承达成一致意见,并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名认可。该调解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该《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双方的履行期限均未明确,故原告以被告未支付房产继承款构成违约为由主张解除《人民调解协议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程先生应当一次性支付两原告房产继承款123万元,两原告应当配合两被告办理L路房屋、Z路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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