脐绕颈患方要求剖宫产遭拒,自然分娩疏于监测致胎死腹中
发布日期:2019-05-31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剖宫产,自然分娩,胎死腹中
一.引言
脐绕颈患方要求剖宫产遭拒,自然分娩疏于监测致胎死腹中,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赵某某与xx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xxxx民初xxxx号”。
二.基本案情
赵某某因怀孕足月下腹坠痛呈现生产迹象,于2017年11月8日10时20分到妇幼服务中心要求剖宫产。入院后经医生检查及主任会诊,安排赵某某补液观察待产。赵某某入院时胎儿发育正常,经彩超检查脐带绕颈一周,应及时采取剖宫产手术而妇幼服务中心却制定了自然分娩的方案,该医疗决策失误。在赵某某住院待产期间,对胎儿检查监控失职,2017年11月10日凌晨赵某某感觉没有胎动,但找不到值班医生和护士,直到早八点医生上班后检查确诊为胎死腹中。
三.裁判结果
妇幼服务中心对赵某某腹中胎儿死亡存在过错,且起主要作用,但赵某某自身胎儿的状况也是导致腹中胎儿死亡的一个方面,故赵某某要求妇幼服务中心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明显过高,本院酌情确定3万元,其多请求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赵某某其他合理损失按80%主张权利,根据过错程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2019年2月25日法院判决,判决xx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赵某某合理经济损合计341.5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赵某某怀胎10月,到妇幼服务中心生产,妇幼服务中心应采取最好的医疗方法,使孩子平安降生。由于妇幼服务中心的过错疏于监测致胎死腹中,给赵某某带来的精神损害,不亚于胎儿出生后死亡。故请求法院支持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医方辩称:妇幼服务中心是依法核准成立的合法医疗机构,具备开展正常诊疗活动的资质。妇幼服务中心对赵某某的诊疗活动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妇幼服务中心已根据职业经验和医疗条件进行了相应的检查、诊断、治疗,尽到了临床应尽的注意义务。妇幼服务中心对赵某某的诊疗均严格遵守医学诊疗常规,符合医疗原则,整个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与赵某某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三)医疗鉴定意见:妇幼服务中心对赵某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赵某某之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主要作用。故妇幼服务中心应对赵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观点:2017年11月8日赵某某在妇幼服务中心要求做剖官产手术,被收留住院。住院后妇幼服务中心没有及时安排剖官产,却安排了自然分娩的方案,并让赵某某在自然分娩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病历主任会诊意见中明确写道暂给予补液观察待产的字样。妇幼服务中心没有及时对赵某某进行剖宫产手术,是妇幼服务中心制定的,并不是赵某某要求的。因未及时采取剖宫产手术,导致胎儿死在腹中。导致赵某某之子死亡的另一个原因是脐带帆状附着,脐带真结,严重影响胎儿血液循环,使胎儿缺血缺氧,致胎儿宫内死亡。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对中期妊娠合并急性阑尾炎严重性认识不足,致妊娠终止。2.医疗纠纷:产妇及其家属具有刨宫产或自然生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3.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4.医疗纠纷:应按照医疗规范进行胎心监测,避免胎儿宫内窘迫的发生。
【作者声明】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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