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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破产

发布日期:2019-05-31    作者:郭天喜律师

银行破产

近日,一则 《央行、银保监会:将关注中小银行流动性状况 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的消息中,特别提到:建设银行接管包商银行后确保其正常经营的消息,让人着实感觉到阵阵寒意。希望包商银行接管期满,可以起死回生,避免破产。
在这起银行接管案例中,央行将持续关注中小银行流动性状况,加强市场监测,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
  答记者问中,央行、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对接管后的处置原则进行了解答,一是全面依法依规开展接管工作。二是坚决防范系统性风险,最大限度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保持包商银行业务不中断。三是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区分情况落实责任。四是努力实现处置成本最小化。
  央行、银保监会特别指出,建设银行作为托管行在托管期间,将全力帮助完善包商银行公司治理结构、风控体系,促进其正常经营和稳健发展,推动包商银行价值提升。
央行、银保监会接管包商银行一事也引发市场对于“当前我国银行业特别是中小银行是否稳健”的关注。
首先,银行接管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其终极目的是救活被接管银行。
在最长两年的接管期间或者接管期满,被接管银行宣告破产或者被合并(《商业银行法》第67条),被接管银行将不复存在。也就是说,接管是商业银行破产的前置程序 。
其次,在接管期间,接管组织行使被接管银行的经营管制权力。(《商业银行法》第66条)
接管中,首要是要帮助被接管银行恢复正常经营能力,很大程度上需要接管组织提升被接管银行的治理水平。但是,接管组织还要依法和公正履职,避免不当关联交易,并避免接管银行抢夺被接管银行客户资源。
然而,接管存在两个结局,要么恢复正常经营,要么以包括破产等形式推出市场主体。恢复正常经营自然是好事,暂且不论。我们来谈谈破产。
说到银行破产,不得不重提“中国银行业倒闭第一案:海南发展银行破产”。
15年前,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刚诞生两年十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海发行)。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闹“钱荒”、出现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省政府背景的商业银行。回首当年这家被违规经营和挤兑风潮击垮的商业银行,或许将对当下有所助益。
海发行成立之初就存在先天不足,5家股东,只有一家 经营“还算正常”,其它股东不同程度上存在经营困难。海南省当初基于产业政策等原因,安排海发行兼并信用社,触雷,海发行在内忧外患中死掉。
让人恐惧是谁也没有想到,一句“法人债权进行登记,清算完毕后进行兑付”的承诺,在16年后的今天都没有完全兑现。根本原因是法律缺位,清算工作难以进行。按照当时的法规和政策,赋予了央行关闭金融机构的权力以及由监管机构依法进行清算的原则,就是没有法可依,导致清算怪胎。
海发行破产案例凸显了我国金融机构推出机制的欠缺。还好,第八届全国人大第13次常委会修改的《商业银行法》以及第10届全国人大第23次常委会通过的《企业破产法》确立了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体系。至此,我国的商业银行退出机制方才得以完整建立。
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希望海发行破产以后被建行接管的包商银行不要成为“规范破产的第一家商业银行”!
既然商业银行都可以破产,我们就不得不关注储户的储蓄资金安全。早在2014年,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存款保险条例》,建立了金融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保费,对储户储蓄资金投保最高50万元的储蓄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从形式上完善了商业银行破产的部分善后问题。尽管存款保险额度过小,但是聊胜于无,毕竟是有了保障。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发现,无论包商银行接管后恢复正常经营,还是最终破产,储户的储蓄资金还是有有限的保障的。这也从另外一个方面诠释了社会制度的完善的好处:既做到有法可依,又对不可预知的风险有一定的防范和兜底,避免在无法可依情况下,可能出现的眼看一堆社会问题,但却无计可施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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