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协议离婚引发的协议执行纠纷
发布日期:2019-06-0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郭先生起诉称:我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23日因夫妻感情破裂在甲市乙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登记时,我和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婚生子郭某甲(2001年9月3日生)归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2、原告持有的乙区XX工程有限公司75%股份中的55%股份归被告所有,20%的股份归婚生子郭某甲所有,原告需积极配合办理股份变更登记;3、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300万元,其中200万元于2012年1月份前付清,余款100万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4、双方无房产无债务。(详见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协助被告办理了公司股份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未能依约定及时给付原告300万元,自2011年11月23日登记离婚至2013年,被告共计给付原告178万元,余款122万元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22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瞿女士在庭审中辩称: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并无事实。我与原告于2011年11月23日办理离婚手续,并约定了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及公司债券债务的权利。原告所述不属实,在离婚当日,我就给付原告50万元现金,至2013年,饿以现金、银行汇款的方式陆续共向原告支付240万元(包括被告离婚当日给付原告的50万元),按照离婚协议规定共计300万元,现在就欠几十万元。
三、法院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23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在甲市乙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女方(本案被告)给男方(本案原告)300万元,其中200万元于2012年1月份前付清,其余100万元在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协议离婚当天下午,被告给付原告50万元现金。后被告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陆续给付原告178万元,共给付原告228万元,尚欠72万元至今未给付,原告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1、告瞿女士偿还原告郭先生欠款7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一次付清。
2、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受理费15780元,由被告瞿女士承担。
五、律师点评
离婚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1、原、被告在离婚后是否按离婚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2、原告主张要求由被告给付离婚析产的费用122万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并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于离婚当日给付其50万元现金并不包括在离婚协议书上析产的300万元内,但原告对该主张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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