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林等20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公开宣判
发布日期:2019-06-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高某林、左某辉、赵某刚、冯某雷、白某岗、高某超、杜某臣、初某辉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交叉结伙,多次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部分被告人并实施了妨害公务、盗窃、强奸、非法拘禁犯罪。其中被告人高某林参与抢劫三次、涉案价值79000元,参与敲诈勒索九次、涉案价值118000元(其中未遂一次,涉案价值30000元),并欲对陶某某实施强奸,因陶某某反抗而自动放弃犯罪行为;被告人左某辉参与抢劫三次、涉案价值79000元,参与敲诈勒索五次、涉案价值64000元,参与盗窃四次、涉案价值9920元,伙同被告人冯某雷等人妨碍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被告人赵某刚参与抢劫三次、涉案价值79000元,参与敲诈勒索5次、涉案价值64000元,参与盗窃四次、涉案价值99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林、左某辉、赵某刚、白某岗、冯某雷、高某超、张某、杜某臣、郭某滨、陶某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左某辉、高某林、赵某刚、冯某雷、高某超、白某岗、杜某臣、渠某某、初某辉、张某鹏、吴某正、高某伟、张某倩、豆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高某林、左某辉、赵某刚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超、白某岗、冯某雷、杜某臣、渠某某、初某辉、张某鹏、吴某正、高某伟、张某倩、豆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高某林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左某辉、赵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左某辉、冯某雷、冯某龙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步某某、白某楠、冯某雷、白某岗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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