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水栓塞行剖宫产过程中有过错,对母婴损害后果需担责
发布日期:2019-06-10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损害结果,羊水栓塞
一.引言
羊水栓塞行剖宫产过程中有过错,需对母婴承担赔偿责任,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岳某某、宋某某等与xx市xxx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xxxxx民初xx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3年8月27日13时18分,宋某某因有不规则腹痛到妇幼保健院待产,被诊断为羊水栓塞,2013年8月28日行剖宫产术生下一女,新生儿被诊断为新生儿窒息(重度)、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心力衰竭等病症,于2013年8月2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宋某某转院至xx市人民医院、x急诊抢救中心继续治疗。
(二)2016年11月25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x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妇幼保健院于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宋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后续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共计699000元。
(三)原告认为宋某某与宋某某之女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宋某某之女与妇幼保健院的医疗纠纷并未一并处理。
三.裁判结果
(一)宋某某在妇幼保健院分娩,分娩后新生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现经司法鉴定确认妇幼保健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并与宋某某之女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次要程度的因果关系。该鉴定结论经本院依法委托,且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本院予以采信。故妇幼保健院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责任比例,综合本案具体案情,岳某某、宋某某之新生儿死亡造成的损失,由妇幼保健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2019年2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xxx区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岳某某、宋某某各项损失273055.21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其医疗责任,导致原告孩子死亡,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身体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二)医方辩称:宋某某之女死亡不良结局与我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宋某某之女系羊水栓塞急行剖宫产娩出,重度窒息新生儿,入院后我院在救治过程中诊断明确、抢救措施得力,治疗符合规范,但终因患儿病情过重,家属放弃治疗。我院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采取措施得当,且就宋某某羊水栓塞造成的不良结局,已民事调解终结,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医疗鉴定意见:2018年9月18日,x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xx市xxx区妇幼保健院在对产妇宋某某提供的医疗行为之中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行为与产妇宋某某之女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技术鉴定评价立场,对该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简易为次要程度作用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
(四)法院观点:原告的质证意见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宋某某之女与妇幼保健院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该调解书中并未涉及,对妇幼保健院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对产后羊水栓塞导致产妇死亡,医患双方均需足够警惕。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医疗纠纷:应按照医疗规范进行胎心监测,避免胎儿宫内窘迫的发生。5.从博弈论视角看医疗纠纷诉讼中律师的沟通作用。
【作者声明】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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