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宫产术后未及时发现断裂血管,导致子宫切除七级伤残
发布日期:2019-06-12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损害结果,剖宫产,子宫切除
一.引言
剖宫产术后未及时发现断裂血管,导致子宫切除七级伤残,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丁某诉xx县中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xxxx民初xx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8年2月22日原告丁某怀孕待产期间,因“孕足月,不规则腹痛2小时”到被告县中医院就诊。2018年2月23日原告丁某在县中医院进行了“子宫下段剖宫产术”,产一男婴。2月26日原告出院,2月27日原告因出现阴道流血,量多,有暗红色血块等症状,再次就诊于县中医院,临床诊断为:晚期产后出血、贫血、瘢痕子宫。
(二)经两天治疗无效果的情况下,于3月1日被送往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晚期产后出血、剖宫产术后、失血性贫血。入院后给予原告止血、纠正贫血、行介入栓塞失败,于2018年3月8日手术拆除子宫切口缝线后,发现剖宫产左侧切口处有一断裂血管,伴有活动性出血,组织质脆。遂行子宫次全切术+盆腔粘连松解术予以治疗。
三.裁判结果
(一)本案原告起诉之前,经原告申请,x律师事务所委托x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了鉴定,虽然被告县中医院、xx财险对原告单方申请的鉴定提出异议,经查,鉴定机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被告县中医院、xx财险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并且不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
(二)针对原告丁某子宫次全切不良后果,被告县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2月2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中医院赔偿原告丁某损失总计人民币443389.92元,其中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人民币435000.00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医疗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72159.4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医方辩称:本案原告提交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单方鉴定不应该作为本案判定责任的依据,县中医院不予认可,原告应该对本案的医疗责任继续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的子宫切除伤残后果,原告自身及市中心医院均有一定责任;关于本案xx财险的赔偿限额问题。依据《医疗责任保险单明细表》,每位患者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50万元。
(三)医疗鉴定意见:县中医院对被鉴定人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子宫次全切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过错系导致被鉴定人损害的全部原因。另外,原告子宫切除后,评定损伤的后遗症为七级伤残。
(四)法院观点:子宫下段横切口剖宫产时,由于该处肌壁薄,容易向两侧角撕裂,血管裂伤易出血,术中应当予以注意。由于县中医院对被鉴定人施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时,没有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并且与被鉴定人子宫次全切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过错系导致被鉴定人损害的全部原因。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2.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3.医疗纠纷: 未按照医疗规范对产妇行产前检查,致二级乙等医疗事故。4.医疗纠纷:应按照医疗规范进行胎心监测,避免胎儿宫内窘迫的发生。5.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
【作者声明】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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