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的经适房具备上市条件的可以过户
发布日期:2019-06-1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武女士、曾先生起诉称:我二人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我们的女儿、女婿。由于原先居住的公有住房拆迁,我二人欲购买房屋作为居住使用。由于我二人经济能力有限,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房款,又不具备贷款条件,遂用女儿即被告曾小姐的名义购买了位于甲市乙区XX小区东区房屋,并以曾小姐的名义贷款。购房之前,双方曾口头约定待原告经济条件好转之后便将该房屋更名至我二人名下,并于2012年与被告补签了借名买房合同。该房屋的首付款和房贷的偿还,均为我二人支付。现要求判令二被告将甲市乙区XX小区东区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至我二人名下。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杨先生、曾小姐答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事实,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听从法院判决。
三、法院查明
2005年7月24日,甲市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小姐签订了《甲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被告曾小姐向甲市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由该公司开发的XX小区东区房屋一套(本案诉争房产),该房的用途为经济适用住房,付款方式为公积金付款。2008年3月21日,被告曾小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
四、法院判决
1、被告曾小姐、杨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乙区XX小区东区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至原告曾先生、武女士名下。
2、受理费10770元,由被告曾小姐、杨先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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