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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方不按约定清偿债务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6-1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董女士起诉称: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告陆续盗用被告的支付宝及信用卡套取现金,离婚时在离婚协议及还款承诺中已约定还款金额282778.44元,还款时间2018年6月30日,截止最终还款日,被告以丧失还款能力为由拒不还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依法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离婚协议及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款项282778.4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方先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
  三、法院查明
  原告董女士与被告方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3月20日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如下:“1、子女安排:女方已怀孕32周,孩子出生后由女方抚养,随女方共同生活。2、财产处理:(1)商品房一套,位于A省甲市乙区房屋,离婚后该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须在本协议生效30日内、女方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时无条件配合女方办理过户。房屋过户到女方名下后的房屋贷款均由女方偿还。(2)位于XX社区停车位一个归女方所有。(3)轿车一辆归女方所有。(4)商品房内除专属于男方的个人生活物品外,其余物品如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5)男方专属于个人的生活物品归男方所有。(6)双方对婚后以各自名义欠下的债务承担责任,婚后男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均由男方自己偿还;女方以自己名义所欠债务,由女方自己偿还,但男方盗用女方信用卡、支付宝产生的282778.44元债务由男方承担,男方承诺分期支付女方,应由一方承担的债务另一方偿还后,可以就其偿还的部分向对方追偿,若追偿不成,偿还了债务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追偿而花费的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由对方承担。……”同日,被告方先生还向原告董女士书写一份《还款承诺》,内容为:“我与董女士离婚协议书第四条中约定由我承担男方盗用女方信用卡、支付宝产生的282778.44元债务”,系我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多次盗用董女士的支付宝、信用卡恶意透支共计282778.44元,现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清上述款项。承诺人:方先生2018年3月20日”。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方先生未按照离婚协议及还款承诺中约定的时间归还相关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但被告仍然未还,后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向案外人孔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使用了自己的存款全部清偿了上述债务。
  四、法院判决
  1、被告方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女士偿还由原告代偿的款项人民币282778.44元。
  2、案件受理费5540元,减半收取277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告方先生负担。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相关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问题做出了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约定有效。被告在离婚协议中认可其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盗用原告的信用卡、手机支付宝支出款项共计282778.44元,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前清偿,且另行向原告书写了还款承诺书,故被告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及时清偿上述银行债务。至2018年4月,在被告未还款,且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的情况下,被告已其行为表明不会再履行协议及承诺书的约定的还款事项。原告为减少损失和维护自身权益,借款代为清偿上述银行债务,并无不当。根据约定,在其代偿后,依法取得了向被告进行追偿的权利。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偿还由原告代为清偿的银行及支付宝中的债务282778.44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的请求,符合双方的协议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一方因减少损失借钱代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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