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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蓬江法院宣判一起污染环境重大公益诉讼案

发布日期:2019-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钟燕婷 钟绮敏 丁洁)  “被告某昌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9年6月12日上午,在第一审判庭,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宗某公司启用无资质车队跨市偷运倾倒垃圾1447吨,造成清理垃圾费用高62万元的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经法院查明,被告某昌公司在2016年6月以某奥公司的名义投标某市镇的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理项目并在同年7月中标。之后,某奥公司将项目转包给被告某昌公司。同年12月,某奥公司设立某奥分公司由被告某昌公司实际运营。被告某昌公司派出周某监督管理分公司运营情况,李某管理公司日常营运,谭某管理垃圾外运业务。

  2017年黄某、谷某、赵某共同出资组建无名车队从事运输业务,周某、李某、谭某明知该车队不具备运输垃圾处理资质,仍将分公司承接的城市垃圾交由该车队运输处理。2018年2月,黄某雇佣何某、王某、高某、薛某担任车队司机。2018年4月,谷某介绍其他人加入该车队负责望风。

  自2018年3月22日至4月30日止,黄某带领司机们用货车在夜间将某市镇共计1447.59吨垃圾偷运至江门市某洗水厂厂区内倾倒,垃圾将厂内及厂的周边空地均填满,垃圾所散发臭味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并导致周边群众多次投诉。经核查清理上述垃圾的费用高达622463.7元。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采样检测,从倾倒现场的垃圾渗出液中还检出镍、砷、铜、锌、总铬、汞等重金属有毒物质。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并指控被告某昌公司、10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622463.7元,公益诉讼请求某奥公司及分公司、10名被告人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227000元并在省级以上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

  蓬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昌公司、10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622463.7元,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判被告某昌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30万元。10名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最高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8万;最低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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