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蓬江法院宣判一起污染环境重大公益诉讼案
发布日期:2019-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法院查明,被告某昌公司在2016年6月以某奥公司的名义投标某市镇的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理项目并在同年7月中标。之后,某奥公司将项目转包给被告某昌公司。同年12月,某奥公司设立某奥分公司由被告某昌公司实际运营。被告某昌公司派出周某监督管理分公司运营情况,李某管理公司日常营运,谭某管理垃圾外运业务。
2017年黄某、谷某、赵某共同出资组建无名车队从事运输业务,周某、李某、谭某明知该车队不具备运输垃圾处理资质,仍将分公司承接的城市垃圾交由该车队运输处理。2018年2月,黄某雇佣何某、王某、高某、薛某担任车队司机。2018年4月,谷某介绍其他人加入该车队负责望风。
自2018年3月22日至4月30日止,黄某带领司机们用货车在夜间将某市镇共计1447.59吨垃圾偷运至江门市某洗水厂厂区内倾倒,垃圾将厂内及厂的周边空地均填满,垃圾所散发臭味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并导致周边群众多次投诉。经核查清理上述垃圾的费用高达622463.7元。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采样检测,从倾倒现场的垃圾渗出液中还检出镍、砷、铜、锌、总铬、汞等重金属有毒物质。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并指控被告某昌公司、10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622463.7元,公益诉讼请求某奥公司及分公司、10名被告人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227000元并在省级以上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
蓬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昌公司、10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622463.7元,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判被告某昌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30万元。10名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最高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8万;最低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万元。
相关法律问题
-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例 1个回答0
- 男方提出诉讼离婚,女方不同意,双方也无重大过错法院会怎么判 4个回答0
- 民间借贷诉讼简易程序判决没有当场宣判,是否需要经过法院审判委 16个回答0
- 法院缺席宣判判决决书已经下来了,能在申诉中以借条过了两年诉讼 13个回答0
- 律师你好:强奸罪检察院诉讼到法院到宣判判决书,多长时间,现在都三 6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