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香烟引发的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9-06-13 作者:110网律师
申请人:颜某勇,男,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陈家桥乡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组某某号。因本案于2018年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梅州市监狱。 申请人颜某勇因诈骗罪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1日作出的(2018)粤5103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不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8)粤51刑终149号刑事裁定,现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潮安区法院所作的(2018)粤5103刑初358号刑事判决和潮州市中院所作的(2018)粤51刑终149号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判决颜某勇无罪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明显错误凡属懂法律的人通过仔细审阅本案的全部侦查案卷,不难发现,本案自始至终吴某钦和颜某勇在商量和谋划买卖香烟的事,而吴某钦与颜某勇都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从事烟草买卖属于非法经营,依法不予保护并且依法应予打击;案卷能证实不但这次是吴某钦主动向颜某勇提出非法买卖香烟的事,而且在此之前其多次与罗某荣有过非法买卖香烟的行为。因此本案应依法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涉案的4万元购烟款应作为赃款赃物依法没收国库,把吴某钦、颜某勇作为非法经营罪的共同故意犯罪的被告进行判决和量刑。罗某荣因买卖香烟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决量刑了,凭什么吴某钦可以逍遥法外。颜某勇也是因为看到自己的妻弟罗某荣非法买卖香烟被刑事拘留逮捕关押在长沙看守所才不敢履行合同把香烟邮寄给吴某钦的,怎么能说因此就构成诈骗呢? 二、本案定性为诈骗罪明显错误颜某勇本人以及辩护律师在辩护词和上诉状中已经就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与理由讲的很清楚了,在此不再啰嗦重复。但要提请高院关注的事,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颜某勇的父亲和律师分别向法制大队、公诉人、主审法官提出,愿意退还吴某钦的4万元钱,愿意将4万元钱通过给公、检、法转交给吴某钦,公、检、法都婉拒。颜某勇本人在公、检、法的供述中从来没有说不退还这笔钱。如果公检法认为本案是诈骗罪,吴某钦是被害人,那么检察院和法院依法应该通知吴某钦到庭应诉,然而检察院的起诉书、法院的通知书都对此只字未提。 综上所述,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仔细审阅本案的卷宗,纠正本案的定性,准确打击犯罪,维护法律。 此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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