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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征收中的继承问题

发布日期:2019-06-13    作者:熊敏律师
    由于公房的产权属于国家,公房的承租人去世后,征收补偿利益不必然发生继承。如果在区政府颁发的征收补偿决定之前,房屋承租人去世,承租人是不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因为承租人对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益,随着死亡而消灭,  所以此时是不发生继承的。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如果立有遗嘱的话,按照遗嘱进行分配;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私有房屋作为公民的个人财产,在产权人享有的利益在其去世后当然发生继承,虽然继承产生了,但是被继承的财产却不相同。如果房屋产权人在房屋征收决定颁布之前去世,继承人就只能继承产权人所享有的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征收利益份额。如果房屋产权人是在房屋征收决定颁布之后,那么继承人就可以继承产权人所享有的所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所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房屋价值补偿款+其他各类奖励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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