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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9-06-14    作者:刘琬琳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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