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中院一审宣判一起22年前命案
发布日期:2019-06-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侯传良因经济拮据,潜入坎门街道一房屋内实施盗窃,在卧室窃得被害人骆某手提包内现金2200元,后欲窃取骆某佩戴在手上的金手镯时被骆某发现,遂对骆某采取捂口鼻、持电熨斗敲打其头部等行为致其昏迷,劫取骆某身上佩戴的金手镯一对、金项链一条。因害怕骆某苏醒后报案,被告人侯传良又持电熨斗敲打骆某头部,扼勒其颈部、捆绑其四肢,后逃离现场。经法医检验,骆某窒息死亡。事后,被告人侯传良将劫取的金器予以销赃,得赃款9500元。
2018年5月,玉环市和台州市两级公安机关再次对命案积案进行梳理,并用新技术锁定了这起命案的真凶。由于此时距案发已过去21年,超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案件的追诉工作得以启动。
2019年5月28日,台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抢劫、故意杀人案,并全程予以网络直播。此案由台州中院院长王中毅担任审判长,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孔璋出庭支持公诉。
侯传良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我要求法庭对我严惩!”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传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为防止罪行暴露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一人犯有二罪,依法予以并罚。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予以严惩。因被告人侯传良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并视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予以确定。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伟等3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浩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李某袭警罪案
- 湖北房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22人涉嫌“帮信”案
- 刑期十年二审改判一年,权利是争取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