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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后打老师”案检方:定罪量刑1年半到3年,老师当年是“教育方法不当”

发布日期:2019-06-15    作者:郭天喜律师

他人传播视频不应由常仁尧承担责任
据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19年6月12日,栾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常仁尧寻衅滋事一案。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仁尧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事件回放: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份一天的下午,被告人常仁尧驾驶自己的黑色越野车与同村的潘某某外出钓鱼,当车行驶至S328省道栾川乡双堂村19号界碑附近时,遇见骑电动车经过的张某某(系常仁尧初二时的班主任,现任某中学老师)。常仁尧回想起上学时所受体罚,心生恼怒,在准备上前拦截时,将手机交给随行的潘某某录制视频。之后,常仁尧拦下张某某,对其辱骂、指责,扇其耳光,又朝其脸部猛击一拳,并将其电动车踏翻在地,朝其胸部、腹部击打两拳。后在围观群众劝说下,常仁尧住手。随后,常仁尧将录制视频传播他人观看,导致该视频在网上被广泛传播报道,严重影响张某某的工作、生活及家庭安宁,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公诉机关认为,常仁尧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这个实践中,可以看到,常仁尧在“S328省道栾川乡双堂村19号界碑附近”算上算不上繁华地方,总之,不是繁华地方吧,打了“张老师”,并让人帮忙录制视频传播他人观看。常仁尧做了两件事,打张老师,无伤;另外一件事是录制视频传播他人观看。“好心人”们做的第三件事才真正让常仁尧打老师行为社会危害性骤然升级,最终成为公共事件。
我们就这三件事,一一看过来。
第一,常仁尧打老师。地点在“S328省道栾川乡双堂村19号界碑附近”,看到这一情形的人不是很多。地点决定的。打人烈度,无伤。这样的案情,恐难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第二,录制视频传播他人观看。这点恐怕比之前行为对是否真正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意义更大。个人认为,如果常仁尧小范围传播,比如传播受众在一二十人,和传播受众在数十、上百、过万,在犯罪构成上是不同的。
一分为二:如果受众在一二十人的小范围,社会影响以及社会危害性,恐难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犯罪构成,可能不构成犯罪。
如果常仁尧本人传播视频受众范围就数千过万,甚至更多,则其主观恶性极大,道德极其败坏,社会影响尤为恶劣。常仁尧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无疑。
第三,视频裂变传播是他人“义务助攻”完成,我个人是不赞同案件炒作,以及“媒体审判”的。原因很简单,后续的社会副作用不是完全由常仁尧行为导致。如果这样可以入罪,发生一些简单冲突以后,“网络水军”以及一些“好事人”极力扩散,“培育社会影响”,炒作之下,不愁没有点击率和社会反响。完成这个环节之后,司法介入,恐怕没有漏网之鱼。公安部貌似查处一些个专门这样处理案件的一批人。
为什么我会持有这样的观点,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寻衅滋事罪的前世今生,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吧。
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常仁尧打老师事件显然与《刑法》第193条第一项规定最为相近。那么常仁尧打老师显然符合“随意殴打他人”。那么,其“情节”是否恶劣呢?从新闻对事件的描述上,似乎殴打行为有,殴打不够恶劣;其本人传播视频受众范围不明。前面提到了,其本人传播范围非常窄,恐怕很难说常仁尧打老师“情节恶劣”;如果其传播范围极广泛,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与不良社会后果是极其巨大和具有破坏性,短时间难以治愈的,其“情节恶劣”是毫无疑问的。
说到这里,其实本人观点已经非常明朗:反对任何形式“炒作司法案件”和“舆论绑架案件”。任何事物都要回归其本原。司法的还给司法。我们还是要相信法院,等候法院做最终评判和裁决,法院也真正让社会百分百信赖。这才是健康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根据这个观点,常仁尧之外的任何人“炒作”以及“培育社会舆论”都不能成为常仁尧行为本身,都不能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参考依据。毕竟那不是常仁尧行为及其影响。否则,舆论“疯吵”将盛极一时,严重破坏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行文至此,笔者心中无数次“脑补”出被人骂的场景,毕竟常仁尧殴打老师是“离经叛道”,走向了我们社会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的反向个极端,也是违法行为。至于是否构成故意伤害,新闻信息不明,无法判断。至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是毫无疑问的。我想说的不是我作为律师,“为坏人说话”,而是我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说话。如果论及情感,我本人出自书香门第,自己也做过一年编外老师,不幸的是,和张老师一样是初中老师。我一定会极力维护老师的。但是,我维护老师靠的是“法治”,而不是情感。这就是我全部的思维方式,
那么,我们还回到新闻事件本身。
我们来探讨一下“张老师”。新闻上说,张老师当年如何如何羞辱、殴打、惩罚常仁尧,如果属实,就不是“检方称老师当年是教育方法不当”的问题了。20年前,我国教育法规都已经明确禁止殴打和体罚学生,明确殴打和体罚学生是违法行为。
在这样的背景下,虽然事情过去20年,如果“张老师”有违法行为,即使教育行政部门没有及时给予行政处罚,公安和司法部门没有介入调查处理,只要属实,恐怕应该作为常仁尧打人的直接原因。这样一来,常仁尧恐怕就不是“随意殴打他人”。罪与非罪,恐怕就更值得商榷了。
即使在常仁尧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情况下,受害人“张老师”在先的过错对常仁尧的量刑也是有影响的。新闻两个主角不是一个全对,一个全错。
总而言之,如果传播烈度呈几何量级暴增和裂变不是常仁尧行为导致,而是众多推手造成的,后面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应当全作为常仁尧犯罪情节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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