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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婚姻制度与“礼”的关系及其历史价值

发布日期:2019-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
  西周是中国早期社会“三代”的全盛时代。经过夏、商两代的积淀,西周建立时,在各个方面已有了厚实的基础。这一时期实行的宗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治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繁荣和文化的进步。婚姻制度是民事法律规则中最基本的内容。经过对丰富的先秦文献典籍和大量的西周青铜器铭文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已经相当丰富和完善。
  西周婚姻缔结的要件:
  第一,遵循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不论是平民百姓、诸侯大夫还是天子,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除正妻之外,男子还可以合法的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正妻与妾室、嫡出与庶出,在家族中有着明显不同的地位。这是保证家族的延续和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的需要,对于维护和延续宗法制度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二,“同姓不为婚”.既禁止同一姓氏的家庭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在中国历史上“,同姓为婚”是一项古老的禁忌。这主要是基于整个家族和民族素质的考虑。因为长期的生活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第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说:“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在宗法制度之下,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之外,就是“合二姓之好”,绝非男女当事人个人之事。因此,婚姻的成立,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未经父母、家长同意而行婚姻之事,谓之“淫奔”,是不为礼法所容的。
  2 西周婚姻制度与“礼”的关系
  西周的婚姻制度与“礼”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礼记》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成不庄。”
  周礼涉及的范围上自政治体制、官僚组织、经济制度,下至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几乎包罗当时政府和民众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与“迎来(生)”有关的“昏”礼就是最基本的内容。礼虽重于丧祭,始于冠,而究以婚姻为本。盖即礼记昏义所谓“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婚礼者礼之本也。”故曰:“礼,敬为大,敬之至矣,大婚为大”.在婚姻缔结方面,“婚姻六礼”的形式要件就是“礼”的突出体现。聘彩的多寡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聘财的接受可以推断双方的意思合意,订立契约一经成立,即具有约束力,如此时一方反悔,均应承担一定的后果;而在婚姻解除方面,“七出三不去”原则的限制和规定也是“礼”的重要表现。没有这些条件,婚姻的解除都失去了合法的根据,是不为承认的。可见,西周的婚姻制度与“礼”关系密切,它既是作为具体礼仪形式层面的“礼”的一部分,又体现了“礼”这一抽象精神原则。
  3 西周婚姻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西周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蓝本,是中国几千年来传统婚姻制度的基石,对后世历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了后世历代婚姻缔结的原则,体现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于当时婚姻的重要性。唐朝的《户婚律》,赋予家长主婚权,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其次,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据考证,买卖婚姻即源于此。南宋以后,朱子家礼逐渐盛行,六礼简约为三礼,“纳采”及“文名”合并为“采礼、纳吉、纳征”及“请期”合并为“纳币、迎亲”仍保存。几千年来,这些礼节都是婚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最后,“七出、三不去”制度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如《唐律》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另外,禁止“同姓为婚”的原则也得到了后世的承袭,唐朝对于“同姓为婚”者处以各徒二年的刑罚。
  后世在西周婚姻制度的基础之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如唐朝的《户婚律》,在结婚方面,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禁止良贱通婚,如杂户隐瞒身份与良人为婚,要杖一百。良人私娶官户女者,判处一年半徒刑。在离婚方面,增添了“义绝”制度,“义绝”指夫或妻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强制离婚的要件。“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明朝的婚姻制度则强调了婚姻的书面契约。《大明律·户律·婚姻》规定:“凡男女定婚之初,如: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谢立婚书,依礼聘嫁。”及已报婚书,或有私约而悔婚者,或无婚书但受聘财者都要处以杖刑。
  4 结语
  西周的婚姻制度产生于我国奴隶制社会的鼎盛时期,它根源于以私人所有权为中心的民事关系与民事规则的发展,受到奴隶制社会宗法制父权和夫权专制的深刻影响,使当时的妇女处于极其低下的社会地位,具有鲜明的政治意义。它与“礼”制的关系密不可分,并对后世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构成了中国几千年来传统婚姻制度的主导形态,其影响甚至延续至今。
  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在缔结婚姻的形式中仍然可以看到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遗留下的明显痕迹。总而言之,西周的婚姻制度,在中国婚姻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参考文献
  [1] 钱大群。中国法制史教程[M].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
  [2]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 李希昆,张树兴。中国法制史[M].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
  [4] 杨一凡。新编中国法制史[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5] 蒲坚。中国法制 史 [M] .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
  [6] 吴慧娟。西周婚姻法律制度研究[J].兰台世界,2013(3)。
  [7] 徐 惠 婷 . 浅 析 西 周 婚 姻 制 度 对 中 国传 统 婚 俗 的 影 响 [ J ] . 浙 江 社 会 科学,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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