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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认感染是否得到控制即行骨折内固定手术导致骨髓炎

发布日期:2019-06-16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原告张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入住被告xx市人民医院处治疗,xx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术前未检查确认感染是否得到控制准备不足,术中未达到解剖复位,术后对渗血及感染处置不力,确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责任的比例为40%。2019年2月21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共计267939.57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骨折内固定,骨髓炎
一.引言
未确认感染是否得到控制,行骨折内固定手术导致骨髓炎,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张某与xx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xxxxx民初xx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5年7月16日原告张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入住被告xx市人民医院处治疗,诊断为左手环指毁损伤,左膝开放性骨折、左足开放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2015年7月27日,被告对原告进行开放复位内固定手术,术后进行了抗炎止血消肿等治疗,查房时见伤口少量渗血。2015年7月31日,因左膝明显肿胀拆除两针缝线后挤压出约400ml血性液体,渗液持续至2015年8月26日,2015年8月30日原告出院。
(二)出院后原告因左下肢负重时感到感骨折处疼痛,左膝僵硬无法弯曲,于2016年11月21日到第三军区大学西南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远端骨折术后骨不连伴内固定松动,左膝关节强直畸形,强制性脊柱炎。2016年11月25日x医院对原告行左股骨原内固定物取出、感染病灶清除、骨重建、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左膝关节松解术等手术。原告出院后又于2017年3月13日、2017年6月26日到x医院行二期手续。
三.裁判结果
本医疗事件xx市人民医院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其在诊疗过程中术前未检查确认感染是否得到控制准备不足,术中未达到解剖复位,术后对渗血及感染处置不力,确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责任的比例为40%。2019年2月21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共计267939.57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到西南医院检查左股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左膝关节不能屈伸、负痛、不形成骨痂原因,确诊原告系患左股骨骨髓炎、感染性骨不连,原因是原告左股骨受铜绿假单胞菌及阴沟肠杆菌感染,为治疗左股骨骨髓炎、感染性骨不连。x医院诊断原告左膝关节强直,医生告知原告,原告左膝关节功能已经丧失,没有再恢复的可能。被告的诊疗、护理违反常规规范,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
(二)医方辩称:被告对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及被告在诊疗中存在失误的客观事实无异议,原告的请求是按照八级伤残计算的,但鉴定意见书上写明了原告左膝关节功能障碍已评定伤残等级,视为治疗终结。如果原告后期行左膝关节置换,需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三)医疗鉴定意见:被告xx市人民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行左股骨髁间、髁上粉碎性骨折开放复位内固定+植骨术前未行相关检查以确认张某感染是否得到控制即行手术,存在过错;术中骨折复位不理想,未达解剖复位,存在过错;术后伤口渗血及感染处置不积极,存在过错,上述过错与张某左股骨慢性骨髓炎形成并行手术治疗遗留左侧膝关节功能障碍存在因果关系,延长了其治疗期限,增加了其医疗费用,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张某左下肢外伤术后遗留左侧膝关节僵直构成八级伤残。
【参考资料】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2.“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3.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4.医疗纠纷:电锯致伤手术治疗后未及时追加抗生素,致患者七级伤残。
【作者声明】涉医学和法律问题由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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