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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有胎停患方要求剖宫产遭拒,疏于胎心监护致胎死宫内

发布日期:2019-06-17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原告已怀孕40+1,医务人员检查胎心时发现偶有胎停,原告要求刨宫产,但被告执意称先等等予以原告吸氧处理。行胎心监护发现反应欠佳,胎心在120次分以下,提示可能发生胎儿窘迫,只给予氧气吸入未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及改刨宫产,随后分娩一死男婴儿。2019429日法院判决被告xxxx区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崔某某经济损失60876.3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胎心监测,胎儿窘迫,刨宫产,胎死宫内
一.引言
胎心胎动异常提示胎儿窘迫,未及时刨宫产导致胎死宫内,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崔某某与xxxx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115民初5840号”。
二.基本案情
20171130日,原告已怀孕40+1,行B超检查曾告知原告胎儿情况尚好,没有其他问题。121日,原告住院待产,住院期间被告未进行其他检查,124日,医务人员检查胎心时发现偶有胎停,因为预产期是1130日,原告要求刨宫产,但被告执意称先等等予以原告吸氧处理。12515时分娩一死男婴儿。
三.裁判结果
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xxx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该机构鉴定,被告对崔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崔某某胎儿死在宫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法医学参与度为C级。根据被告的治疗行为及过错程度,对原告的损失本院确定被告承担55%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各项经济损失(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共计19775.09元,由被告按照赔偿比例55%进行赔偿,即10876.30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019429日法院判决被告xxxx区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崔某某经济损失60876.30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自怀孕后,一直坚持产检,xxxx区大钟医院、xxxx区人民医院、xx市中心妇产医院等,多次筛查均显示胎儿状况良好。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而且在被告处发生胎儿死亡的事实,造成原告及其家人情感抑郁,难以接受。原告多次申请医疗事故纠纷调解,均未得到任何说法和补偿。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民事诉讼。
(二)医方辩称:原告起诉被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认为原告胎儿死在宫内与被告治疗过程的因果关系法医学参与度应为D级,应该承担25%的责任。被告应根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给予原告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宫内胎儿死亡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因胎儿死亡请求的精神抚慰金缺乏事实依据,参照社会上的惯例,被告同意给予1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医疗鉴定意见:被告对被鉴定人崔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崔某某胎儿死在宫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参考范围4060%
(四)法院观点:201712411:00行胎心监护发现反应欠佳,胎心在120次分以下,提示可能发生胎儿窘迫,但值班大夫没有仔细询问孕妇胎动情况,病程记录不详细,只给予氧气吸入未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及改刨宫产,对胎心监护反应欠佳未予以足够重视,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201712415:50又复查胎心监护,反应仍欠佳。未及时通知上级大夫,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病程记录不详细,至20171256:50,期间10多个小时未进行胎心监测,未检查胎动,在胎心已提示可能发生胎儿窘迫的情况下,未行进一步检查及改刨宫产,对后果预估不足。
(四)胎死宫内: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应定位在财产赔偿上,属于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收入减少的损失赔偿。因胎儿死在原告崔某某宫内,因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胎儿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医疗行为过错造成原告胎儿死在宫内,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慰藉。结合原告的损害后果及被告诊疗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支持50000元。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2.医疗纠纷:对产后羊水栓塞导致产妇死亡,医患双方均需足够警惕。3.医疗纠纷:产妇及其家属具有刨宫产或自然生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4.医疗纠纷:出院前未查出胎粪吸入性肺炎,随后误诊导致新生儿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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