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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排店使用相似注册商标,需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3万元

发布日期:2019-06-17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 某鸡排店的食品包装袋上的“戴墨镜卡通人物+YY鸡排”与某公司第x0号商标注册证上的“戴墨镜卡通人物+YY鸡排”(指定颜色)相同,店铺门头、价格表上的“YY鸡排”文字与某公司第x8号、第x0号、第x6号、第x2号商标注册证上的“YY鸡排”文字相似。2019328日法院判决,被告某鸡排店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xx某公司第x8号、第x0号、第x6号、第x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13000元。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证据保全,实际损失,赔偿数额
一.引言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鸡排店与原告持有注册商标相似,需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xx某公司与某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xx民初xxx号”。
二.基本案情
(二)201861日,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x公证处,申请对相关店铺的现状及购买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中照片显示:店铺门头为横向排列标牌,主体为“卡通人物+YY鸡排xxxx店”文字,店内有“YY鸡排”食品价格表,食品包装袋上有“戴墨镜卡通人物+YY鸡排”图文。
(三)经过比对,某鸡排店的食品包装袋上的“戴墨镜卡通人物+YY鸡排”与某公司第x0号商标注册证上的“戴墨镜卡通人物+YY鸡排”(指定颜色)相同,店铺门头、价格表上的“YY鸡排”文字与某公司第x8号、第x0号、第x6号、第x2号商标注册证上的“YY鸡排”文字相似。
三.裁判结果
(一)某鸡排店的食品包装袋上的“戴墨镜卡通人物+YY鸡排”与某公司第x0号商标注册证上的“戴墨镜卡通人物+YY鸡排”(指定颜色)相同,店铺门头、价格表上的“YY鸡排”文字与某公司第x8号、第x0号、第x6号、第x2号商标注册证上的“YY鸡排”文字相似。故某鸡排店的行为侵害了某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某鸡排店辩称店铺门头、价格表、食品包装袋是上家留下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
(二)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2019328日法院判决,被告某鸡排店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xx某公司第x8号、第x0号、第x6号、第x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13000元。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某公司始创于2009年,“YY鸡排”是其旗下最知名的产品,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某公司在第16类纸质产品和包装袋、第29类肉类食品、第32类饮料、第35类广告加盟以及第43类餐饮服务等类别上享有“YY鸡排”系列商标专用权。某鸡排店作为鸡排零售商,侵犯某公司“YY鸡排”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提起诉讼,以维护某公司合法权益。
(二)被告辩称:某公司不应当起诉我,而应当起诉我的上家。某公司取证是在6月初,我是在619日在工商所登记并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快餐冷饮销售服务加工,属于个体工商户,629日开业之前一直属于装修状态,所有的门头都属于上家,某公司当时是在67日买的鸡排,包装袋上有“YY鸡排”字样,包装袋也是上家留下的。开业后,我更换了菜单和包装袋,诉请赔偿45000元没有合理理由。
(三)商标注册: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YY鸡排”文字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8号、第x0号、第x6号、第x2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餐厅;茶馆;咖啡馆;快餐馆;酒吧服务;备办宴席;饭店;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四)赔偿数额: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五)法院认为: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某鸡排店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或者某鸡排店因侵权所获利润的实际数额,考虑到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某鸡排店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时间、被控侵权产品价格、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及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损失(包括合理开支)的数额为13000元。
【参考资料】1.知识产权:KTV提供点歌服务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侵犯权利人的放映权2.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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