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购房,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9-06-17 作者:刘琬琳律师
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008年,赵某某从其爷爷奶奶处受赠了一套房产。2010年赵某某与黄某某结婚,婚后赵某某考虑到孩子将来上学,准备买套学区房,就把原受赠的大房子卖了,买了一套近80平的学区房。几年后,赵某某发现黄某某出轨,想协议离婚。黄某某认为学区房是婚后购买的,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一半。赵某某不能理解,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黄某某不能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赵某某婚前从爷爷奶奶处受赠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并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某将婚前受赠的房产变卖,用变卖后的房款重新购置一套学区房,属于“个人财产替代物“,仍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黄某某无权要求分割该学区房。
如果本案有争议, 诉讼到法庭,本案赵某某的举证责任:
赵某某有义务举证证明购买学区房的全部购房款来源于其出售原受赠大房子的售房款, 没有和其他夫妻共有财产相混同。否则, 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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