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限制人身自由索要到期借款 构成非法拘禁罪

发布日期:2019-06-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周美)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催人还债情有可原,但催债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合法催讨才是第一要义,切莫因缺乏法律常识,钱没要回来,反招来“牢狱之灾”。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李某等三人被判处拘役四至五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分三次共向被告人陈某、李某借款6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黎某未归还。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陈某为索取上述债务,伙同被告人刘某、“胖子”(另案处理)在临湘市某大酒店前,将黎某强行带上陈某的本田小轿车。众人先是将黎某带至临湘市某水库,要求黎某下到水里,并用拳头殴打黎某的胸部和背部。因担心被人找到,李某等人将黎某转移至另一水库,并再次让黎某下到水里,黎某在水里蹲了十余分钟。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刘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陈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时,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陈某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为索取合法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崔晓文律师
浙江宁波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段占朝律师
上海黄浦区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