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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兴一被告人获刑8年半

发布日期:2019-06-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6月13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永兴县财政局原国债服务部临时负责人尹某挪用公款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尹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依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54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1998年2月,被告人尹某在永兴县财政局国债服务部临时负责人兼任会计(负责国债服务部的全盘工作),尹某利用发行、销售国债券的职务便利,采取特种转账、特约汇票、现金支票和取现的方式挪用公款454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其中,1997年5月中旬,被告人尹某将股票卖出后,上交郴州市国债服务部200万元。1998年10月底,因股票出现巨额亏损,被告人尹某潜逃至广西、越南、广州、深圳、昆明等地,后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9年1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联盟派出所抓获归案。

  永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以惩处。到案后,被告人尹某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予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尹某挪用公款尚有254万元未归还,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且潜逃20余年,不自动归案,无悔罪之意,对其应罚当其罪。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该案由永兴法院院长李小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福江出庭支持公诉。郴州市、永兴县两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永兴县人大、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财政局部分党员、干部代表,媒体记者、群众及尹某的亲属100余人旁听了庭审。该案在中国庭审直播网进行同步网络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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