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宣判一涉恶集团“套路贷”案
发布日期:2019-06-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盛某一伙人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条,并通过签订虚高收条或制造虚假到账流水等方式,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虚高借款的假象,在明知被害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继续借款恶意垒高债务,或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采用喷油漆、堵锁芯等手段滋扰,以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归还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钱款。至案发,该犯罪集团作案共计4起,诈骗既遂共计35.07万元,诈骗未遂共计91.60万元。
此外,2017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苗某、童某结伙或伙同被告人朱某、吴某、江某等人,采用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2起。骗取被害人王某5.8万元,骗取被害人许某1.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被告人盛某等8人诈骗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盛某、顾某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盛某等4人多次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大小、认罪悔罪态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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