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容留他人吸毒获刑四个月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9-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6月14日,兴安县人民法院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在桂林市七星区某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曾某、王某、周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尿液检测,被告人李某及吸毒人员曾某、王某、周某的尿检结果均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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