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征收范围内涉案承包土地,需在征地公告未发布之后
发布日期:2019-06-20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确认违法,行政诉讼,承包土地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在征地公告尚未发布之前,不得提前占用原告的承包土地。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裴某某与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行政强制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0152行初82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裴某某系xx市xx区xx镇XX村X组村民,也系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户家庭成员,并在该组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权证号为xx林证字(2009)第118577号。为实施xx高速公路xx至xx防护道路及绿化工程,征收xx镇xx村xx集体土地7.1076公顷,原告的承包土地、林地亦在此征收范围内。
(二)2017年11月2日,因xx高速公路施工需要,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下午18:00前自行将涉及土地上有用的附作物清理完毕,逾期视为放弃,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你户自行承担。”2017年11月16日上午,原告承包的土地、林地被人强制占用,原告认为是被告所为,故诉至法院。
三.裁判结果
从相关规定可知,如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情形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关处理。本案中,涉案土地虽已经x府地[2017]814号、x府地[2017]1452号批复依法批准征收,但在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尚未发布之前被告因施工需要而提前组织有关施工单位占用原告的承包土地、林地,虽属积极行政,但该行为的实施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其行政行为应属违法。2019年3月25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16日组织施工单位对原告裴某某的家庭承包土地、林地进行占用施工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是xx市xx区XX镇XX村X组的村民,2017年11月16日上午8点左右,由xx镇政府杨某、李某等人带队组织了100多人占用了原告的承包地、林地,包括地上的蔬菜、高笋、藕、树竹,还有鱼塘的鱼全部遭到损坏,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没有征地批文,占用原告土地、林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答辩意见:2017年11月16日上午xx高速公路施工单位(xx十五局集团三分部)进场施工,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分管征拆协调工作的领导杨平得到XX村村民裴某某电话举报称有人强行占地施工,为避免发生事故就到现场协调矛盾,预防群体事件发生,去后并未发现异常情况。XX村支书李某与驻村组干部一行当时在施工现场核查征地所占水井、坟墓的真实性。xx高速公路施工单位的挖机和工人施工不是政府行政行为。
(三)法院认为:原告认为其承包的土地、林地被被告强制占用施工,并举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通知》、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于2017年11月2日向原告发出过《通知》,《通知》中要求原告在2017年11月10日自行将涉及土地上有用的附着物清理完毕,逾期视为放弃。同年11月16日上午原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强制占用。故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推定被告于2017年11月16日上午组织有关施工单位和人员对原告位于xx市xx区XX镇XX村X社的承包土地、林地实施了占用施工行为。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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