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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证据支撑,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发布日期:2019-06-20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女士【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傅增强律师、胡海珠律师【被告】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方女士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而被划入征收范围。在与征收方谈判的过程中,双方迟迟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在此情况下,征收方提请某区政府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给出的补偿内容让方女士觉得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方女士决定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多方比较之后,方女士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吴国强律师、傅增强律师、胡海珠律师组成的专业律师团队进行维权。
在接受委托介入案件之后,经验丰富的京平律师团敏锐地发现《决定》的合法性证据不足,指导方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决定》予以撤销。
胜诉
法院审理之后认为,某区人民政府在合法举证期限之内,未能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提出证据、依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最终支持了方女士的诉讼请求,作出以下判决:
撤销被告宿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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