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强行改变与村民签订的承包合同,能否撤销?
发布日期:2019-06-20 作者:李丹律师
2015年11月,甲村村长将一荒芜的果园承包给村民黄某,双方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合同规定:由黄某承包果园,每年上交村里承包费5000元,承包期10年。黄某承包果园后,动员全家起早贪黑,在果园里辛勤劳作,精心栽培,很快果园就起死回生,果树上挂满了果实。村长一见果园经营得如此好,决定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村长未与黄某协商,单方面将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费提高至每年上交10000元,并将承包期缩短至2年,还通知黄某,如果不按此合同履行,将解除合同,收回果园。村长将新订立的果园承包合同交与黄某签字,黄某拒绝。2016年11月,村长就派人将黄某强制押到村委会,强迫黄某在新合同上签字。黄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新合同。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甲村村长和黄某签订的新合同。
本案诉讼费50元,由甲村村长承担
律师说法:签订合同时要坚持平等和自由的原则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村长强行订立新的果园承包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生效都要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条件,村长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因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导致该新果园承包合同变为可撤销合同。甲村村长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的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不能凌驾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甲村村支书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黄某,不符合订立合同的要求,这样的合同理应被撤销。所以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一定要基于双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切莫强制性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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