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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能成为离婚证据吗?离婚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06-20    作者:李丹律师
一、偷拍偷录能成为离婚证据吗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可见,只要不违法,自己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后者是法律的新规定,重在抚慰无过错一方的精神,弥补其精神损失。以往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一直采取模糊的态度,现在的法律明确了这一点,对无过错一方是更有利的。在财产损害赔偿中,既然赔偿带来的直接损失,又要赔偿间接性的损失。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为:
(一)重婚行为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
(二)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行为
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
(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针对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
  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偷拍偷录能否成为离婚的证据,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在自家偷拍偷录,就可以作为证据。如果是侵入第三者家进行偷拍偷录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离婚时,如果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以上就是对偷拍偷录能成为离婚证据吗和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的回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对于离婚证据的收集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索要,最好是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相信他们能够给您更好的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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