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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上买到假货,淘宝需要负责吗?

发布日期:2019-06-20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介绍:购买假货消费者起诉维权
2015年9月18日,贺剑锋在黄耿标经营的淘宝网“aya我是谁”商铺购买了价值1229.09元的8寸LG平板手机一部。2015年9月21日,贺剑锋收到货物,经检查发现,该平板手机非LG产品。2015年9月25日至2016年5月25日,贺剑锋先后17次向淘宝公司提出投诉申请,希望淘宝公司对购买的假货进行处理。贺剑锋要求淘宝公司按照新消法要求该店赔偿,淘宝公司认为超出其职权范围,不能对卖家做出赔偿三倍货款的处罚。后贺剑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黄耿标(淘宝网“aya我是谁”店店主)返还购物款1229.09元、赔偿金3687.27元,合计4916.36元;2、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黄耿标和淘宝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贺剑锋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淘宝公司已提供卖家黄耿标的真实资料,本案买卖关系发生于贺剑锋与卖家黄耿标之间,淘宝公司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贺剑锋为淘宝公司的注册用户,视为其同意接受淘宝公司的规则,贺剑锋认为淘宝公司“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并据此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不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淘宝公司已提供卖家黄耿标的真实资料,本案买卖关系发生于贺剑锋与卖家黄耿标之间,淘宝公司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贺剑锋为淘宝公司的注册用户,视为其同意接受淘宝公司的规则,贺剑锋认为淘宝公司“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并据此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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