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拆迁案例:多次下发限期拆除通知,经复议均被确认违法
发布日期:2019-06-21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陈先生
【被申请人】某区综合执法局
案情简介
1995年陈先生受台胞范先生委托,合资购买了某区危房,后与范先生、陆先生、高先生集资建商住楼。因当时政策限制,台胞不能参与集资合作建房,故范先生的产权由陈先生代持。1999年根据福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处理我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该房屋可完善相关手续,但在补办手续期间,工作人员将其材料遗失,致使该房屋的登记手续无法办理,至此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之后因某项目需要,陈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由于征收部门给出的补偿不合理,陈先生未与其就安置补偿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陈先生自知仅凭协商无法解决当前问题,思考再三,最终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并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王立江律师、赵现昭律师、段悦秋律师代理其案件。
某区综合执法局在此过程中多次下发限期拆除通知。针对某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三次不同的行政行为,京平律师依次指导陈先生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在京平律师的努力下,复议机关认可了陈先生的请求,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确认被申请人某区综合执法局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送达程序违法。
确认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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