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法院不会走调解程序?
发布日期:2019-06-24 作者:王丽侠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包括: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的还债程序的案件;
(2) 严重违法以及犯罪行为导致需要给予严厉制裁的民事、经济案件;
(3) 确认之诉案件,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
(4) 涉及行政性因素的案件;
(5) 以票据、其他流通证券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6) 性质上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如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的案件,当事人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无调解授权的案件,须公开审理的案件等等;
(7) 采用缺席程序审理的案件;
(8)法院认为不适用调解的方式的结案的其他案件。
公诉案件可以调解吗,有什么规定?
1、公诉案件不能调解。
我国法律将公诉案件的起诉权赋予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行使问题,公诉案件的起诉权是重要的司法权,属于公权力;私人无权行使,即不能私了。
2、如果公诉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已自行私了,检察机关仍然可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进行审判。
公诉案件私了行为是违法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自诉案件是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的,自诉案件涉及到自诉人私权力的行使问题,所以自诉人既可以撤回自诉也可以接受法院的调解或判决。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法院则依法判决。
3、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提起公诉是侦查和审判之间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或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律送交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决定。
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不仅可以有效地实行侦查监督,而且只有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人民法院顺利审判打下了可靠的基础,既能准确、及时地打击和惩罚犯罪,又可防止把无罪的人和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交付审判。
所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工作,是体现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刑事诉讼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运用国家专政机关的力量追诉犯罪,保护人民,顺利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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