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那些事儿
发布日期:2019-06-25 作者:丁嫣律师
朝阳法院当天发布的《醉驾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醉驾入刑8年来,该院共判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1900余件,该类案件持续高发并呈总体上升趋势;被告人中,半数司机驾龄10年以上,专职司机、女司机不断增多。
博士醉驾被判拘役三个月
36岁的闫某系北京某置业公司运营总监,博士研究生学历,驾龄12年。今年4月12日晚21时许,闫某酒后驾驶雪佛兰牌轿车,在回家途中与一辆黑色宝马小型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对方报警,闫某在现场等待民警。经认定,闫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45.3mg/100ml。案发后,闫某的家属代其履行了赔偿责任,向对方支付了赔偿款。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闫某被提起公诉。4月29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因闫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庭审中,闫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进行了罪轻辩护。庭审持续了约10分钟,法庭当庭作出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闫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闫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庭后,闫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知道醉驾是违法行为,但是心存侥幸,对此后悔万分。
半数司机驾龄10年以上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醉驾入刑已满8年。据统计,8年来,朝阳法院共审结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1900余件,该类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该院审结此类案件244件,无一取保候审、无一适用缓刑,24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了监禁刑。从案件数量来看,2018年审结案件数量较2012年增长了28.4%。
朝阳法院刑一庭庭长臧德胜表示,醉驾入刑之初,对驾驶人有较强的震慑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部分驾驶人员观念逐渐淡化,导致案件高发。
朝阳法院经调研发现,醉酒驾驶案件的被告人中,驾龄越长占比越大。2018年审结的244名被告人,驾龄在5年以下的占比22.5%;驾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占比26.5%;驾龄10年以上的占比51%。臧德胜表示,究其原因,“老司机”通常对自己的驾驶技术持更为自信的心态,与新手相比,谨慎程度更低,认为能够避免事故、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更高。
专职司机女司机醉驾增多
朝阳法院发现,醉驾类案件九成以上的被告人均为男性,以2018年审结的案件为例,男性被告人226人,占比达92.62%。但近年来女性被告人也呈明显上升趋势,截至2018年底,已经有94名女司机因醉酒驾驶被朝阳法院判处刑罚,其中2018年18人,数量是2012年的3倍。醉驾的司机中以中青年为主,在2018年审结的案件中,被告人年龄在30岁至50岁的共160人,占比65.57%。
臧德胜介绍,在醉驾的司机中,有一类特殊职业人群需要特别引起关注,就是专职司机。朝阳法院统计发现,2018年该院审结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有8名被告人是专职司机,包括物流运输司机、出租司机等,这也反映出运输企业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漏洞。
调研同时显示,醉驾引起的危险驾驶类案件中,中重度醉酒的比例非常高。朝阳法院2018年审结的244件案件中,重度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以上)、中度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至200mg/100ml)的被告人达190人,占比77.9%。
臧德胜指出,驾驶人存在的侥幸心理是危险驾驶屡禁不止的最主要原因,同时部分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以为醉酒驾驶不过是罚钱扣分的事,未认识到醉驾行为的恶性和面临的法律后果。同时,无业、无固定职业的人群缺乏职业约束,也是醉驾多发的原因。另外,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物流运输、网约车、代驾等行业蓬勃发展,专职司机人数日益庞大,部分新兴行业职业准入门槛较低,考核培训、日常监管缺失,以致出现了个别司机醉驾运营的情况,埋下了安全隐患。
据统计,朝阳法院2018年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无业或农民的占比达到了75%,一般企业职工占比17.62%,公职人员占比仅为1.64%。臧德胜指出,醉驾入刑后,醉酒驾驶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特别是刑事处罚对职业生涯和发展具有严重影响,因此对有正式职业的人群具有较大威慑力和强有力的外部约束。这也反映出,在刑罚之外,其他附加成本所形成的外部约束对于遏制醉驾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建议
提高违法成本
朝阳法院建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员危险驾驶行为数据库,将曾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纳入该数据库。该数据库可与驾校、车管所、运输管理部门联网,实现数据共享;可在一定范围和权限内,面向运输企业等有数据使用需要的相关单位提供查询服务,以便落实职业准入限制;可以面向驾驶人所在单位开放,以便出现违法行为及时核实查处、解除清退;可与保险公司、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等联网,通过将危险驾驶行为与车辆保险费率、个人信用评级挂钩等方式,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在职业约束之外,形成新的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和威慑。
朝阳法院建议,针对夜间、凌晨、周末、节假日的高发时段和高速路、酒吧等高发区域,要加大执法频率和布控力度,定期不定期查控,形成“想为而不敢为”的心理威慑。同时,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对公共交通、出租、货运物流、网约车、代驾等企业强化监管,强制其建立完备的职业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形成行业规范,强化职业教育、考核培训、日常监管,堵塞管理漏洞,促使职业司机恪尽职业操守、安全谨慎驾驶。
朝阳法院还建议,相关部门可设立专门的“拒绝酒驾”宣传日,固定在每年的特定时点,开展“酒驾”危害及法律后果的专项警示宣传。
案例链接
出租司机醉驾载客 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基本案情】
闫某系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2016年10月22日13时许,酒后驾驶出租车途中,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报警后,闫某在现场等待处理。经认定,闫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8.9mg/100ml。
【裁判结果】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其负事故全部责任、醉酒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考虑其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闫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罚金2000元。
【法官解读】
该起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被告人系一名职业司机,醉驾时驾驶的是营运机动车。与一般机动车驾驶人员相比,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对乘客负有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提供旅客运输服务时,更应该遵守安全驾驶规定。此案中,闫某醉酒驾驶出租车,且出租车内坐有乘客,其醉驾行为给乘客的人身安全带来了一定风险。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醉酒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法官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从重情节同时也结合其具有的从宽情节对其量刑。另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职业司机醉驾,除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外,还终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不得从事旅客运输等营运行业。
醉驾再犯 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魏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朝阳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5000元,同时被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1月11日8时许,魏某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4.1mg/100ml。
【裁判结果】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且无证驾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能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判处魏某拘役四个月,罚金5000元。
【法官解读】
这是一起典型的醉驾再犯被重判的案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案中,魏某曾因醉驾被判刑,且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醉驾时尚未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魏某同时具备了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无证驾驶两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最终受到了较重的刑事处罚。
醉驾致人死亡并逃逸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3日22时35分许,孙某酒后驾车,将同方向骑自行车的芦某撞倒,致使芦某摔倒时与停在路边的一辆小型轿车前部接触,造成芦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驾车离开现场,后被抓获。经检测,被告人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6mg/100ml。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害人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孙某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30万元。
【裁判结果】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考虑被告人孙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等情节,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解读】
根据刑法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醉酒驾驶,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结果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逃逸致人死亡,最高刑期为十五年有期徒刑。除了面临远重于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以外,因醉驾交通肇事给被害人及亲属带来的直接物质损失,被害人及亲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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