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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自诉构成要件需要哪些证据(拒执罪)

发布日期:2019-06-25    作者:崔新江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老百姓也能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拒执罪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1)自诉人身份证明。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证明与自诉人关系的材料和自诉人不能告诉的材料。
  (2)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3)申请执行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书面材料,包括申请执行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
  (4)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书面材料。
  (5)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等。
  (6)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应当提交已向公安机关提交控告材料的相关证据,包括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邮寄回执、律师见证书等。
  2.应当围绕哪些事实收集证据?
  (1)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
  (2)犯罪嫌疑人有能力执行;
  (3)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
  (4)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
  3.被执行人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1)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应当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手段、经过与相关银行交易明细、转让合同、财产变更登记等证实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人员调查查明的情况及执行现场的视频、鉴定意见、知情人员的证言等能否相互印证,不一致的应当进一步核实。
  (2)认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当重点审查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出具的终结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执行情况说明或执行人员的证言等证据材料,查明是否确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执行为导致判决、裁定中载明的执行义务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履行。人民法院在拒执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未及时有效执行后,通过另行采取执行措施,使判决、裁定得以执行的,不影响“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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