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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不得查阅会计账簿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9-06-26    作者: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甲乙成立A公司,约定乙不得查阅会计账簿。2018年,乙分红时认为A公司收益与经营状况不符,便书面向A公司申请查阅2016年至2018年的会计账簿。因A公司多次不配合查阅,遂诉至法院。
A公司辩称,章程约定乙不得查阅会计账簿,且乙自愿签署章程,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A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符合章程约定。

二、法院裁判
判令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乙提供2016年至2018年的会计账簿供乙查阅。

三、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公司法解释四》第九条的规定,查阅会计账簿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均不能协议约定剥夺该项权利。本案中,乙作为A公司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是行使知情权的体现,故A公司通过章程约定限制乙查阅会计账簿违反前述规定,认定无效。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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