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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需对公司未收回的货款承担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9-06-28    作者:陈娟律师
     公司的货款收不回来,销售员工就要为坏账买单?近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桩公司起诉自家员工的案件作出判决,对原告某公司要求被告销售员工赔偿未收回货款222932.9元并承担货款利息236694.53元的请求,嘉善法院不予支持,并于近日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来,这名被迫“背锅”的员工是这家公司的专职市场营销员胡先生,他在2008年底应聘于这家公司时签订了一份《营销承包合同书》,这份合同除了对胡先生的日常工作作出规划外,还详细规定了胡先生在工作中的销售提成和货款逾期到账的赔偿。如全年销售额在60万元以内胡先生就能拿到纯利润50%的提成,但公司的产品出库90天内货款必须到账,否则公司会按月息的一定比例给出罚息,如果货款超过半年还未到账,胡先生就不得不按这些死账、坏账的80%对公司进行赔偿。     胡先生的产品营销工作干得并不顺畅,一段时间下来,被拖欠的货款竟累积到了一个不小的数额。2018年11月22日,公司拿着当初签订的《营销承包合同书》,将胡先生起诉到了嘉善法院,要求胡先生赔偿未收回的货款22万余元以及需要承担的货款利息23万余元。      面对这样一笔巨大的赔偿款,胡先生满怀愁苦,他只能寄希望于法院能为他主持公道。嘉善法院的案件承办法官仔细查看了《营销承包合同书》,按其内容显然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本案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服务期、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营销承包合同书》中关于迟延回收货款由被告承担罚息和死账、坏账应收款由被告赔偿70%或者80%的约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且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当认定无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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