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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

发布日期:2019-06-2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姑侄女关系,原告是郑某某与齐某某之女,原告父母于1991年10月31日离婚,原告随母亲共同生活。2006年12月,原告之父郑某某居住平房拆迁,郑某某与开发商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一份,开发商于2010年为郑某某安置楼房一套(至今未办理产权证书)。郑某某因病于2017年8月13日去世,该楼房的拆迁协议手续及房门钥匙均在被告手中,原告要求被告交回协议及房门钥匙,被告以楼房已由郑某某卖与被告为由拒绝交出。原告系郑某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房产为原告之父郑某某所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楼房为原告父亲郑某某的所有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郑某辩称,1、本案涉及的房屋己由原告的父亲郑某某于生前通过买卖的方式处分,物权归被告所有。2015年12月17日,郑某某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以200000.00元购买该房屋,购房款于当日一次性付清。郑某某于当日出具了收条,证明收到被告支付的200000.00元购房款。被告通过房屋买卖方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告无权对该房屋主张权利。2、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权属的目的是为继承该房屋,但原告没有对其父尽到丝毫的赡养义务,因此无权继承其财产。
  二、法院查明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查明:被告郑某与原告齐某系姑侄女关系。1991年10月31日,原告之父郑某某与原告之母齐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原告齐某随母亲一起生活。2006年12月11日,郑某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郑某某拆除了建筑面积26.57平方米房屋,开发公司为其安置住房一套,建筑面积69.35平方米。被告郑某于2006年12月12日代郑某某交纳该房屋购房款30000.00元。2015年12月17日,郑某某与被告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将该房屋以200000.0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郑某,该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郑某某)在有生之年有居住权,乙方(郑某)买方属于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没有任何关系”。郑某某于2017年8月13日去世。原告在首次开庭期间对被告所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房款收条上的郑某某签名和指纹申请笔迹鉴定,预支付鉴定费用7400.00元。另查明,原告齐某于2017年9月15日以郑某为被告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齐某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被告诉争的房屋系原告之父郑某某于2006年通过拆迁安置取得,郑某某是该房屋的原始所有权人。2015年12月17日,郑某某将该房屋出售给被告郑某,该出售行为是郑某某对自己财产的有权处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至被告郑某。从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分析,郑某出资200000.00元购买郑某某的房屋,有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和郑某某收取被告房款的“今收到”字条为凭,经鉴定中心鉴定购房协议和字条上郑某某的签名均系其本人所署,该购房协议是郑某某和被告郑某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对该房屋买卖协议和郑某某为被告郑某出具的“今收到”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法院同时认为,原告以确认房屋所有权归死者郑某某所有提起诉讼系权利主体错误,任何权属均应由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主体承载,已经故去的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不能请求将房屋确认在死者郑某某名下。综上,原告请求判令将诉争房屋确认为郑某某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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