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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持刀故意伤害他人经律师辩护后仅获一年刑期并适用缓刑

发布日期:2019-07-01    作者: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CCTV《实论》、新京报等媒体嘉宾律师,姚志斗律师组建了以其为首的多位资深经验丰富律师的实战型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近千件,专业代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借贷欠款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公司法律顾问等各项民商事法律诉讼以及无罪、罪轻辩护、取保候审等刑事辩护领域法律服务。(为掩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假名。)
案情简介:2018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尹某因租房事宜与房东瞿某发生争吵,瞿某内弟瞿某1闻声来到现场,与尹某发生打架,过程中尹某用匕首将瞿某1左侧胸部扎伤。经淇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瞿某1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同时提供了证人瞿某、张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瞿某1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办案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姚律师辩护称,在本院审理期间,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且被告人尹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对本案犯罪情节已经真诚悔过、自愿认罪,并且取得了被害一方的谅解,建议对尹某从轻处罚,且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尹某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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