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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假币拟再次诈骗终败露 不思悔改三进牢笼

发布日期:2019-07-02    作者:李丹律师

导读:因用假币诈骗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无悔意,再次购买假币准备行骗时,未等出手再次被捕。近日,被告人翟某因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罚金1万元。持有假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法邦网为您解读。购买假币拟再次诈骗终败露
2011年,钟祥人翟某因购买假币实施诈骗被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6月,翟某再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12月,再次获得自由的翟某仍不思悔改,再次打起了买假币诈骗的主意。2016年1月,翟某在武汉市以15元一张的价格购买了156张100元面额的假币。为防止被本地熟人识破,翟某打算将假币带往外地行骗使用。8月2日,还未来得及出手的翟某被警方抓获,当场查获假币156张。
今年12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翟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遂以持有假币罪提起公诉。(新闻来源:荆门日报)
持有假币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条规定,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量刑幅度中,“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关于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罪的数额标准确定。即“总面值3000元以上或者币量300张以上”可以视为“数额巨大”,“总面值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0张以上”可以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持有假币罪违反了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为法律所禁止,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在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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