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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所有权人存异议,所颁发的认证书属认定事实不清

发布日期:2019-07-03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原告李某某与第三人李某某1系亲兄弟关系,2006年1月18日,被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时组建的房屋普查办公室颁发了x开宅第JJGT222号《房屋认证书》。在原告李某某对涉案《房屋认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第三人李某某1有异议的情况下,被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第三人李某某1颁发x开宅第JJGT222号《房屋认证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关键词】行政诉讼,房屋认证书,所有权人,集体土地,宅基地
一.引言
对房屋所有权人存异议,所颁发的认证书属认定事实不清,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李某某与xx省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1502行初237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第三人李某某1系亲兄弟关系。2006年1月18日,被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时组建的房屋普查办公室颁发了x开宅第JJGT222号《房屋认证书》,该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第三人李某某1。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第三人颁发的x开宅第JJGT222号《房屋认证书》。
三.裁判结果
原告李某某及第三人李某某1均认可涉案房屋部分为原告所建,部分为第三人所建。在原告李某某对涉案《房屋认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第三人李某某1有异议的情况下,被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第三人李某某1颁发x开宅第JJGT222号《房屋认证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019年3月27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省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06年1月18日为第三人李某某1颁发的x开宅第JJGT222号《xx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房屋认证书》。
四.讨论
(一)《房屋认证书》:房屋座落于xx屯办事处xx屯村。房屋状况为西屋3间、北屋2间、东屋各1间。土地使用情况为房屋占地面积95.1平方米,院落面积为151.04平方米。
(二)原告诉求:原告与第三人系兄弟关系,二人均系xx屯办事处xx屯村人。1979年,原告在本村分到空宅基一处,当年建起北屋二间,由原告居住使用。1983年,原告又在该处宅基前建起房屋四间,形成一院二宅。房屋建成后,由第三人结婚居住使用。后原告和第三人在第三人使用的宅基上面又共建北屋三间。2005年,被告对xx屯村进行不动产产权普查登记。后原告得知,该宅院全部登记在第三人李某某1名下,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
(三)答辩意见:从证书作用来看,涉案认证书只是普查办公室对于普查范围内的房屋摸底调查后,落实建造时间以备将来对房屋合法性进行确认的材料,并非对房屋权属进行的确认。从物权法角度讲,该证书不具备房屋产权证书作用,不会对任何人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其次,从内容来看,认证书记载了房屋位置、房屋面积、院落面积及户主。普查办颁发的认证书对外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也不会对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财产权利造成实质影响。
(四)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第三人颁发涉案《房屋认证书》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所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征收拆迁:国有出让土地已停建五年,收回该地使用权决定合法有效。3.征收拆迁:拆除禁养区畜禽养殖场,被告需举证证明其具有法定职权。4.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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