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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带你走进案发现场

发布日期:2019-07-04    作者:陈其辉律师

(注:辩护词有大量删减,是根据草稿整理。因案发时间已久一些情况可能难免会有出入。为保护隐私,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合议庭:
……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李乙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第一个问题,不构成共同犯罪
一、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李甲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被告人......。(见案卷X-X/P)
也就是这个时候,被告人才知道李甲回来了——直到案发,中途没有见过面说过话。
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李甲之间存在犯意联络。
......
二、被告人没有共同犯罪行为。
(第一次补侦2015年X月X日对X某的询问第X页)
李甲(在逃)将从杜某手中借来的1000元钱输完后,杜某是这样述说的:“我看到李甲回家去了,我以为他是回家拿钱还给我,所以我就站在外面等他还钱,不知道过了多久,我看到李甲手里拿了一把杀猪刀朝打牌的桌子冲过去,我看到他直接冲到李士身后就刀捅他。”(客观证据表明这一刀并非属贯穿性伤害)。
结合李六等证据能够证实这是第一刀。
……
(卷,X/P、X/P等对被告人的讯问)被告人供述“我听到哪边打架的声音,看到李六与其他村民都有阻止拉扯,李甲手里拿了一把尖刀在空中乱舞”,被告人......。
在这个急促、短暂的过程中,李六、李七与被告人三个人被误伤,李六伤势较重,零距离、紧密接触阻止不法行不的李六、李七(与受害人坐在同一凳子上)李八、李九、李十等(在一起打牌)的证词相互印证。
结合李六的证词,在李六受伤后,嫌疑人李甲迅速完成了第二刀的刺向动作,这个犯罪过程大约在二至三分钟许完成。
……。
证据反证,对受害人受到伤害,以致死亡的危害结果不是被告人希望发生的,更不是被告人放任与追求的……。
相反,被告人在整个事件里表现出极力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意愿。
三、有罪指证的问题。
对李十一5月22日的证词取得的程序不合法......。
……。
李十一(卷X)述说看到受害人被被告人从后面抱住,由李甲(在逃)持刀刺入,刀被用力抽出来后,李乙就松了手,后补正说是听李六说的,而李六始终否定……,且也与受害人救治病案与尸检报告不相符合……。
1、最嫌疑人李乙究竟是否有抱住受害者,由李甲持杀猪刀刺入至受害人死亡是案件的焦点之一。
……。
尸检报告……。
根据逻辑和经验法则知道证人是在过份、着力、渲染性地要说明被告人有罪,而不是自己当时真实的感知。从被告人亲属李十二处了解,证人李XX即是受害人的XX、同时也是本案原因因素未能得到妥善化解的阻却者…………。
(卷X)2014年1月23日案发当晚对李XX的询问。
“我刚(从杜家)出来,就听到有人喊救命。”(但证据显示,有“喊” 声时,犯罪已经完成。)
……
在二次询问时,XX说是听到杜XX“哭” 后出来,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相一致,杜XX述说见到受害人被刺第一刀人就懵了,等他有意识时犯罪行为已经结束。
有“哭”的悲情表示,应当是在已经明知自己的亲人在遭受重大不利的危害后果以后才会有情绪上的失控,从对杜XX的询问知道,她也是在村支书李十三附近才知道受害人确切受了伤。
(2014年1月X日卷人46/P,)在一起打牌的李六是这样述说的,
李士被第一刀刺中倒地,李甲想再刺,我马上去箍住他,这个过程我左手臂内侧刮伤,等我搞了一下自己的手臂时,我又看到李甲朝李立倒地的位置冲去刺了一刀。
“我听到李立大声喊了一下(痛与恐惧的反映)”……此时,犯罪嫌疑完成了第二刀的动作,此时李甲(在逃)的犯罪已经完成。
……。
也就是说,XX听到喊救命时,对李立的伤害已经结束,刀也被李六夺去丟地。
结合XXX的全部证词前后矛盾、述说混乱且没有稳定性,不能有效证明案件事实,出庭证人证明XXX从店中冲出来时打斗已经结束。
根据刑事证据规则,XXX的证词缺乏证据效力,证词不具有证明力,请法庭不予采信。
李十四,杜XX的女儿,杜XX家庭中当天有七张牌桌在打牌加上围观村民家中喧嚣嘈杂声很大,李十四当天在招呼家中打牌的亲友和忙活着店中事宜。
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她出现在被害人跑离第一案发现场,受害人蹲在村支书李十三家附近以后的时间,结合她母亲杜XX出现的情况能推断出只有如此才符合逻辑;出庭证人XXX证明李十四案发第一时间是在家中,……。
……。
案件没有证据佐证她出现在案发第一现场或有证据佐证她也是第一现场的直接目击证人。
李十四的证词不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帮助了李甲完成用刀刺向受害人的动作过程,或证明李甲完成用刀刺向受害人的动作过程中,被告人李乙向李甲提供了哪些具体的帮助行为……。
……。
证人李十四家中与被告人李乙父亲家中存在土地纠纷积怨多年,请合议庭考虑这一情况。
从全案证据分析,李六、李七、李十、李十七、李十八等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是客观的。而李XX和李XX这二人对被告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指证缺乏事实根据,应当不予采信。
李二十,证人李二十述说被告人与李甲前后都有“打” 的动作,李甲对受害人有用刀“割”的动作,后补充说不能确定自已是否看清,说明证人李二十在突发事件中对事实的感知缺乏直观印证记忆,……。
……。
综合全案证据分析,不能排除侦查人员存在有罪推定的贯性思维、所记录的与证人真实表述不相一致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 指控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
证人对“推” 的动作存在错误判断或误解是完全有可能的,证人依自己的价值判断认为弟弟上前去就是去帮打,就是帮凶,不是对客观事实的感知,而是主观价值判断。
辩护人根据被告人所在地的地域文化分析认为,在亲情上要去作出有利于亲情的“帮助”行为,如果是发生在集市上的一般民事纠纷,见亲人势处不利下风是会拳脚相加以助势,像本案被告人的亲哥手舞利刃,如果说要做出有利于亲情的判断,就是迅速前去阻止,反之则不合乎常理常情,即是找死。
……。
第二个问题,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李乙不具有需要接受刑法非难的事实。
第1、整个事件的起因,发生,发展和结局,被告人没有犯意。
从分工,实施,地位和作用分析,其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
第2点,被告人没有犯罪动机
……。
……由此可以辅以说明被告人没有理由辅助李甲杀害受害人。
……。
案发以后,在村支书十三家附近,也就是在这个时间段后,被告人等其他人才意识到受害人伤势的严重性。
……。
1、……在突发混乱的案发现场……连贯的肢体交互动作过程中的这种交互动作的行为性质是什么?
……。
正面参与阻止的人必须完成一个肢体动作---推、推搡、猛推等,在特定危险的环境,用拳,脚促使一方迅速离开危险场地,特定的危险情况下,这些动作被视为肢体语言,是善意、是积极的。
为了该案件经得起检验,我们假设李乙打了受害人几拳,那么1、.... ?
2、.... ?
3、……?
...... 。
客观证据反证,本案没有被告人的任何暴力行为的介入……。
全案分析,本次事件中的危害结果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
综合以上观点,根据...,结合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XX号、XXX号、XXX号,请求法庭根据刑诉法第XXX条第X款……判决犯罪嫌疑人李乙无罪。

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
陈其辉律师
2015年X月X日

注:以上辩护词有大量删减,是根据草稿匆匆整理。因案发时间已久一些情况可能难免会有出入(不能以此稿对抗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保护隐私,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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