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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9-07-11    作者:邓普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王娜) 6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人民法院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五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魏文超出席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新闻发布会上,江必新简要介绍了《若干规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他指出,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要求最高法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并对人民法院探索完善赔偿诉讼规则提出具体要求。最高法高度重视《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贯彻落实,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审判工作,创新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依法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类案件,探索完善审判执行规则,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工作原则,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山东、贵州、云南、江苏等9省市出台了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规则,为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审判规则积累了有益经验。截至2019年5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0件,其中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4件,审结9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16件,审结16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面试行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和实践支持。
江必新表示,《若干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规则,创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系,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则,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规则,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裁判的强制执行。
江必新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若干规定》过程中要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坚持人民为中心,处理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关系,全面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遵循司法规律,处理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坚持平等原则基础上依法审理案件,又要充分尊重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防止审判权“越界”进入行政监管领域,还要注意与行政机关做好诉前磋商、证据调查收集、生态环境修复等环节的衔接协调,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立足服务大局,处理好尊重现实和改革创新的关系,既要遵循现有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又要主动服务党中央重大改革部署,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为探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贡献司法智慧。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魏文超介绍了人民法院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五个典型案例既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的案件,也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试行后的案件,涵盖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裁判方式涉及判决、调解以及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这五个案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主体资格、管辖法院、诉讼程序、责任承担方式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对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中,包括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等。
江必新表示,今天是世界环境日,我国今年环境日的主题是“蓝天保卫战,我是行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将以《若干规定》的出台为契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履职、开拓创新,全面加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司法保障,为加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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