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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不良反应与医疗过错,共同致患者成植物人状态

发布日期:2019-07-12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金某某因“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参加了x公司委托xx医院进行的“外周球囊扩张导管在经皮腔内血管成形术(PTA)术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验证研究”临床试验。术中植入球囊,术后返回病房后金某某突发急性失血性休克,金某某复苏后多脏器功能衰竭,中枢神经损害并成植物人状态。20181229日法院判决中国xx科学院xx医院赔偿金某某合计40975元;x医疗科技有限司赔偿金某某合计368776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临床试验,不良反应,医疗过错,植物人
一.引言
临床试验不良反应与医疗过错,共同致患者成植物人状态,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中国xx科学院xx医院、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X民初字第11282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368日,xx医院与x公司签订《试验委托协议书》,x公司就“外周球囊扩张导管在经皮腔内血管成形术(PTA)术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验证研究”,委托xx医院进行临床试验。201423日,金某某因下肢动脉粥样硬化闭塞症等到xx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经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和术前评估,金某某参加了x公司委托xx医院进行的上述临床试验。
(二)201427日,xx医院为金某某实施“左下肢髂外动脉造影+股动脉成形术”,术中植入球囊。术后返回病房后金某某突发急性失血性休克,xx医院给予抢救,并于280:00-1:00间为金某某行“左髂外动脉造影+髂外动脉-股动脉内成形+支架术”。金某某复苏后多脏器功能衰竭,中枢神经损害并成植物人状态,至今仍在xx医院住院治疗,发生多种并发症。
三.裁判结果
(一)金某某的损害后果,是由其在参与x公司的临床试验中所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及xx医院的医疗过失共同造成的结果。综合考虑鉴定所对xx医院之医疗行为所作出的评价,同时也考虑在损害结果发生后该院对金某某长期的治疗与护理,及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对责任划分所陈述的意见,本院确定xx医院应对金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剩余90%的责任由x公司承担。
(二)20181229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判决中国xx科学院xx医院赔偿金某某合计40975元;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金某某合计368776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金某某因“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入xx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手术;术后因金某某出现失血性休克故再次接受手术。因xx医院在术前未完善相关准备,未制定完善的手术方案,以保证患者术后安全;在手术过程中未能按照穿刺造影术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未对穿刺点及周围组织进行深入了解,未进行规范的穿刺后止血。xx医院的上述问题导致金某某穿刺点溢血,随后出现失血性休克,并因缺血缺氧造成严重的神经系统损伤,最终成植物人状态。
(二)医方辩称:被告xx医院辩称,我院医生抢救金某某的措施恰当,介入手术成功,不存在任何过错。鉴定意见是从后果出发而不是从手术的常规要求和规范出发来判断,鉴定意见的这种判断方法显然是有失公允的。鉴定意见中所认定的我院的过错及责任比例,我院均不同意;且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x公司辩称,金某某目前的损害后果,是其自身疾病、手术常见并发症、及金某某术前未经医嘱自行过量服用抗凝药物所致,与临床试验无关。我公司申办的临床试验本身合法合规,且该项试验现已顺利结题;我公司在患者手术中提供的导管质量亦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任何问题。
(三)医疗鉴定意见:金某某符合一级伤残。对于金某某的损害后果建议由双方共同承担。xx医院的过失与金某某损害后果间因果关系的比例应属于次要责任,剩余责任应当由x公司承担。
(四)法院观点:金某某因参加x公司的临床试验,在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穿刺点出血属于试验的预期不良反应,且金某某术后所出现的失血性休克、呼吸心跳停止等、及目前的状况与此次试验有直接关系。同时xx医院在对金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金某某在介入术后发生并发症,短时间出现失血性休克,发生休克后8小时才行局部止血处置,拖延时间较长,不利于金某某的救治,医方存在过失。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产妇及其家属具有刨宫产或自然生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2.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3.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4.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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