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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9-07-12    作者:曾莉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T某,受A纺织厂投资人的委托,全权负责该厂日常经营管理,A纺织厂在与河南省B棉花经营公司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B棉花经营公司向A纺织厂开具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总价额为991,819.50元,税额为128,936.50元,税价合计1120,756.00元。A纺织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先后两次到县国税局进行了认证抵扣,抵扣金额128,936.50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28,936.50元。A纺织厂被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被告人到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安局投案。


【一审裁判结果】
T某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T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继续追缴涉案款128,936.5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本案在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案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据此,本院依法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四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判决第一项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T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撤销第一项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撤销第二项判决,即“继续追缴涉案款128,936.50元”。
二、判处上诉人T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法〔2018〕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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