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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高标准做好“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

发布日期:2019-07-12    作者:杜红涛律师
控申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之一,控申检察部门由此成为检察机关直接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窗口部门。践行“枫桥经验”,深耕新时代控申检察职能,对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落实好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机制既是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体现,也是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控申检察职能的要求。
“枫桥经验”以人民为中心的精神实质,要求检察机关充分重视控申检察工作,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现代社会是“走向权利的时代”。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既包括不受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的侵犯,也包括在行政活动中权利能够受到政府部门的尊重和保护,在受到刑事追诉时符合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要求,合法权利得到维护。由于来自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更加直接,危害也更严重,我国法律将公民的控申权写进了宪法,并强调对来自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侵权行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和方式。
人民检察院通过控申检察部门,受理报案、举报、控告、申诉,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履行控申检察职能,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持权利救济途径畅通,控申检察工作大有可为。如果相关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必然严重影响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控申检察部门通过积极作为,监督法定机关履行职责,就能有效回应公众的关切,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传统控申检察工作的重点是刑事案件,但现实社会中治安案件数量大、范围广,直接与公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法律监督亟待加强。“枫桥经验”发挥基层群众、各类社会组织、行业组织的作用,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结合,群策群力,防微杜渐。综合治理有助于预防犯罪,使刑事案件少发生、不发生。人民检察院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有助于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防范问题性质转化,有助于更好履行控申检察职能。
践行“枫桥经验”,就地化解矛盾纠纷,要求人民检察院关心群众疾苦,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切实解决基层群众的诉求。法治是最大的公约数,依法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通过“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机制,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保护其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监督和决策的权利,是法治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将群众来信作为控申检察工作的渠道之一,通过明确的程序设计和实体标准解决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对于履行好控申检察职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来信是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事务的重要途径,也是行使控申权利最简便、直接的方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依法保护公民的控申权利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群众来信是公民行使控申权利的有效途径,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保证“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是检察机关履行好控申检察职能的要求,也是人民检察工作坚持和贯彻群众路线的需要。
“枫桥经验”重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职能的履行,不能忽视事关群众利益的“小事”,要通过群众来信这个环节解决好群众的诉求。要通过公平合理解决群众来信反映的这些“小事”,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枫桥经验”源头治理的思想,要求检察机关重视将问题解决在初发时期,解决在来信这一“源头”阶段。
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人民检察院最大限度满足群众诉求,保护公民合法权利,规范控申检察业务流程,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和谐等方面有着更高的期盼,检察机关要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检察机关只有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创新履职方式,才能满足新时代新要求。远程视频接访就是一种新的接访方式,其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有助于及时、便捷完成接待当事人的任务,方便当事人表达诉求,为高效完成控申检察业务创造了条件。“数字多跑路,群众少跑路”,为司法公正增添了新的助力。检察机关通过控申案例资料、信息研判并提出意见和检察建议,对建立健全国家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开是公正的基础。检察机关实行法律文书网上公开,是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只有身先士卒,模范推进控申检察业务的“阳光”流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才能严格要求监督对象公开、公正履行职责。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公民的权利范围不断拓展,新兴的“权利”不断出现,对权利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数据、信息化背景下,公民隐私权日益重要,个人信息的合法利用与有效保护,是必须正视并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社会转型和变革时期,人民检察院的控申职能亟待加强。
张军检察长指出:“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重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不能止于程序结案。”检察机关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提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与群众联系最为密切和直接的控申检察部门,肩负着特殊的任务。要从“初心”“使命”的高度出发,扎实办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推动检察机关控申检察工作转型升级,开创控申检察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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