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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因未提供原始票据为由,拒绝新农合医保报销的支付

发布日期:2019-07-13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吴某某因二尖瓣关闭不全入住某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71480.10元。吴某某持医疗费发票收据联复印件和加盖医院财务处遗失证明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到被告处申请报销医疗费用时,被告以没有提供原始票据为由拒绝报销支付。201959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向原告吴某某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定职责, 原始票据,新农合,医保报销
一.引言
不得因未提供原始票据为由,拒绝新农合医保报销的支付。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吴某某与xx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1522行初11号”。
二.基本案情
吴某某系xxxxxxx庄组村民,参保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8423日,吴某某因感觉身体不适入住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二尖瓣瓣叶脱垂、二尖瓣关闭不全。同年516日出院,花去医疗费用71480.10元。出院后,吴某某用医疗发票原件在某保险有限公司理赔商业保险后,在保险公司退还发票原件过程中致发票原件遗失。201812月,吴某某持医疗费发票收据联复印件和加盖医院财务处遗失证明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到被告处申请报销医疗费用时,被告以没有提供原始票据为由拒绝报销支付,原告吴某某遂诉讼来院。
三.裁判结果
(一)《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二)本案中,吴某某的原始发票丢失后,持加盖就医医院财务处遗失证明章的票据存根复印件及其他相关就医材料向被告申报医疗保险待遇,符合上述会计规范的规定,xx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其未提供原始医疗费用票据为由拒绝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没有法律依据,其拒绝支付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201959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向原告吴某某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被告xx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原告吴某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被告xx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仅因原告吴某某在申请报销时无法提供医疗收费票据原件而不予支付医疗保险待遇,违背了国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农民提供医疗救济的初衷,亦不符合设立该项制度的目的,即保障农民在患有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答辩意见:被告已经依法履行法定审核职责,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严格票据审核,必须使用就诊票据原件报销。患者必须持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办理新农合补偿,各种发票复印件和证明不作为新农合补偿依据。原告因自身过失,造成的后果应该由其自身承担。吴某某诉称发票丢失系无法提供原始凭证理由之一,但不是唯一理由,出票据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也无法核实其它原因,所以无法证实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如果提供医院票据存根联加盖公章都能予以报销,那么参保人员在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下,就有规避重复报销的嫌疑,有违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立法原意。
(三)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意外因素致使吴某某在向xx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无法提供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并不必然导致吴某某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权利的丧失和被告履行报销相关医疗费用义务的中断。吴某某申请支付医疗保险待遇过程中提交给被告的加盖就医医院财务处遗失证明章的票据存根复印件及其他相关就医材料,已经完成其举证责任。xx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吴某某提供医疗费票据存根有异议,并认为可能存在重复报销情形,故以无原始票据为由不予报销支付,但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房屋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被撤销。2.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征收拆迁:政府信息公开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属性,并兼顾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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