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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破坏交通工具罪

发布日期:2019-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破坏交通工具罪
  1.行为对象: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可以认定涉及公共安全,属于本罪对象:
  (1)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
  (2)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3)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注意 维修人员破坏维修的交通工具的,可以构成本罪。
  2.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具体的危险犯);并根据行为人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具体分析是否存在该危险。如果行为人窃取交通工具零部件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没有上述危险的,只成立盗窃罪。
  3.犯罪关联: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或者劫持船只、汽车罪;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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