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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域外启示

发布日期:2019-07-16    作者:郭庆梓律师

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域外启示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长期实践,在吸收了域外协商式、恢复性司法和辩诉交易等理念和制定的有益因子后,进行的重大刑事司法体制创新。按照法律规定,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且除了几种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如何提出量刑建议,尤其是如何做到量刑建议精准化,成为亟待检察机关破解的重大课题。笔者综合考察了域外的一些类似制度实践,从中得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精准化的三点启示。一、要把准及时、有效惩治犯罪这一制度目标。刑罚是最严厉的社会治理手段,虽然处在社会治理的末端,但却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着最强烈的规范、约束、指引作用,我们常说的“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反映的就是这个道理。现代世界各国普遍面临刑法扩张、重刑化、犯罪增加、刑事司法体系超负荷等难题,立法者、司法者不得不关注程序经济,注重刑罚的实际效果,进而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注入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认罪、协商、简易等程序,做到程序“繁简分流”、刑罚“轻轻重重”,确保刑事司法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实效。比如,法国引入了“审前认罪程序”,对于法定刑在五年以下的刑事案件,基于被告人认罪,检方可以向法庭提出不超过一年或者不超过最高刑期一半的量刑建议。在德国、荷兰等欧洲国家兴起的刑事处罚令程序,化解了大量轻微刑事案件。意大利则在吸收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基础上创造了“依申请适用刑罚”程序,即在审前阶段由控辩双方达成协议,共同向法庭提出科处刑罚的申请。法官一旦接受申请,就受到双方约定的量刑协议的约束。最典型的类似制度是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替代完整的陪审团审判的主要案件处理方式是辩诉交易,在联邦案件中,这一比例高达约96%。真正经过完整的庭审程序的案件往往是不认罪的疑难、复杂案件。
这些制度背后的正当性何在?政府鼓励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一个环节选择自愿认罪,并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这样可以节省司法成本,提升执法司法效率,于整个社会有益。鼓励认罪并不等于强迫认罪,鼓励认罪是对犯罪分子趋利避害否认犯罪本能的抵消,是及时侦破、指控犯罪,有效减少对抗、修复社会关系的一种策略和手段。比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虽然在学术上一直受到争议,但是仍然保持旺盛生命力,其根本原因是这一制度实现了政府和犯罪分子的“双赢”,有其正当性和实际作用。美国最高法院在裁定辩诉交易合宪的布雷迪诉美国一案中说道:“对于无罪开释希望渺茫的被告人来说,认罪和降低可能的刑罚的好处是明显的,这样可以减少曝光,可以立即开始服刑改造,庭审造成的实际负担被消除了。对于政府来说,被告人认罪也有好处。认罪后立即科处刑罚可以有效地实现刑罚目标,而通过避免庭审,节省下来的稀缺的司法资源,可以被投入到那些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存在实质争议或重大疑问的案件中。”
在我国,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本目标是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被告人选择自愿认罪,减少与政府、被害人乃至社会的对抗,自身也得到了应有惩罚,社会关系得到最大程度修复,这无疑符合现代恢复性司法理念,有利于构建更和谐的社会。就这一点,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发挥的功能与欧美等国家的类似制度目标基本一致。因此,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种及时、有效惩治犯罪的手段在实践中应当加大适用力度。不能错误地将其理解为对犯罪分子的法外开恩和片面从宽,从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实现惩治犯罪的效率更高、效果更好。
二、要坚持依法开展量刑协商这一重要原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中,检察机关提出合法、合理、公正的量刑建议是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要求,更是发挥好其制度功能,激励嫌疑人及时认罪、真诚悔罪,提升司法效率的基本素能。量刑建议需要通过控辩协商的方式提出,但是这一过程并不是武断、恣意的,而是应当依法进行,受到严格约束。这里的依法,除了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外,更重要的是依据一定的量刑规则和量刑指引。世界范围内,大致有两种模式的量刑指引制定方式:第一种是联合制定模式。比如美国依据1984年量刑改革法设立了一个专门的量刑委员会,由审判、检察、刑罚执行等机关代表共同参与制定了联邦量刑指南。第二种是单独制定模式。比如在荷兰检察机关根据“北极星指引”计划单独发布了三四十个全国性的量化的、科学的量刑指引。这些指引虽然对法院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由于它的标准化和科学性,法院很看重检察官依据其提出的量刑建议,80%多的案件的量刑都遵循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我们以美国的辩诉交易中的量刑协商为例,进一步说明如何做到依法进行量刑协商。在辩诉交易案件中,美国检察官享有量刑建议权,而为了确保被告人主动自愿认罪,量刑协商成为关键环节,量刑建议是诉辩协议记载的重要内容。美国存在三种类型的诉辩协议:“指控协议”、“量刑协议”以及“混合协议”。后两种协议都涉及到量刑建议的问题,而指控协议最终影响的也还是量刑。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制定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C款规定,一旦被告人认罪,在诉辩协议中,检察官可以在量刑问题上明确自己的立场,包括向法庭建议科处特定类型的刑罚;建议科处确定的罚金或监禁刑;建议科处不超过某个具体数额的罚金或者刑期等等。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中量刑制度很发达,主要体现在有完备科学的量刑指引约束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3553节规定,联邦法官要参考美国量刑委员会发布的《量刑指南》进行量刑,《量刑指南》也是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主要依据。《量刑指南》目前已经发展为一部600余页的精密、科学、完备的指导性文件。
量刑指南的运作机理是,根据犯罪严重程度不同,对不同犯罪形成量化的指数体系,再根据认罪、坦白等影响量刑的因素调节犯罪严重程度指数,并与前科指数结合起来形成量刑表(Sentencing Table),最后按照量刑表确定最终的量刑区间。量刑表是一个由横、竖两个轴构成的表格。竖轴代表犯罪等级,主要根据犯罪的严重性及各种情节计算形成犯罪等级,共有43个级别。比如一级杀人罪的犯罪级别是43;二级杀人罪的是38;过失杀人罪是12等等。量刑表的横轴代表前科记录或者前科点数(criminal history point),划分为6个级别。前科点数根据不同的前科累积计算,比如按照量刑指南规定,每一次被判处一年零一个月监禁刑以上的前科,则增加3个前科点数。横轴和竖轴交叉的领域就是刑罚区间,从0个月直到终身监禁。每个量刑区间的最高值与最低值的差为6个月或者不超过最低刑的25%。在辩诉交易中,遵循如此精密的量刑指南,为控辩双方的量刑协商提供了较为清晰的指引,被告人甚至自己就可以计算出自己可能会被判罚的刑期。因此,量刑协商总体上是依法进行的,风险可控、预期明确,这样一来被告人选择认罪,并就量刑达成一致的可能性就很大。
三、要做好量刑建议精准化这一关键文章。从域外实践看,在认罪认罚从宽类似制度中,做到量刑建议精准化是通行做法,也是必然要求。被告人往往之所以选择认罪,是想换取一个比较确定的预期,让从宽激励成为现实,以避免庭审带来的不确定性和各种风险。如果量刑这一重大事项成为不确定的事情,被告人就缺乏足够的认罪动机,其转而会选择犹豫观望,甚至“放手一搏”“负隅顽抗”,宽严相济、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是无法真正落实的。比如,辩诉交易之所以能够替代完整的庭审了结案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在庭审的威慑下,控辩双方通过协商就可以达成一个与审判结果近似、接近的结果,同时又避免了庭审带来的各种成本,这一理论被称之为“审判近似值理论”或者“庭审威慑理论”。从这个角度讲,辩诉交易并没有否定和架空审判,如果运用得当,其实质上也是一种公正和效率在更高层次上的结合。
从笔者考察的一些美国诉辩协议文本看,控辩双方都会就量刑达成一个精确或者相对精确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对罚金刑都会约定精确的罚金数额。比如,2015年爆发的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尾气排放门”系列案件中,大众汽车公司对妨碍司法等三项重罪作有罪答辩,并与检方达成辩诉交易,同意支付28亿美元刑事罚金。而在涉及监禁刑时,由于《量刑指南》规定的量刑区间的最大差值只有6个月或者25%,本身已经相当精确,而控辩双方也倾向于依据其做出相对明确、具体的量刑约定。我们可以以一个美国实际发生的刑事案件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2004年春季到2007年8月期间,被告人伯曼与他人合谋,操纵马里兰州某些欠税不动产留置权拍卖活动,涉嫌的交易金额是3880万美元,破坏和扰乱市场竞争,触犯了串通竞标罪。在该案中,控辩双方达成辩诉交易,并就量刑做了详细约定。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为10年,罚金最高为100万美元。根据《量刑指南》§2R1.1款规定,该类犯罪的犯罪级别指数基点为12;因为被告人有与他人订立内部协议围标的情节,故增加1个级别;涉案金额属于指南规定的九档数额中的第二档,故相应又增加4个级别,因此,最终的犯罪等级为17级。因为被告人主动认罪,故犯罪等级下调2级;又因被告人认罪及时,故将犯罪等级再下调1级,因此调整后的犯罪等级为14。被告人没有前科,故其前科点数为1。这样一来,按照《量刑指南》的量刑表(竖轴14和横轴1交叉的区间),其刑期在15至21个月之间,法定的量刑建议也就在这个区间内。同时就罚金刑部分,检方提出的是75万美元的确定罚金刑量刑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量刑协商是关键环节、量刑建议精准化是大势所趋,否则,长远来看,适用该制度的动力并不足,难以发挥该制度的应有功能。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发布更为科学、精准的量刑指导意见,作为控辩协商和司法审查的主要依据,避免检察官滥用裁量权,防范廉政风险。二是增强量刑的协商性,提升量刑科学性。检察官在量刑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被告人、辩护律师意见,必要的情况下征求和听取人民法院意见,并参考国外的实践,扩大量刑社会调查的适用范围,并在具结书中写明量刑建议的计算方法,提升量刑建议透明度和科学性。三是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环节的司法审查。在审判环节,法官要重点对认罪自愿性、量刑公正性开展认真审查。法官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当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检察机关不调整的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可以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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