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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利息的欠条如何计算利息

发布日期:2019-07-16    作者:曹乐维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下的欠条是两种最常见的情况,在两种法律关系下,债权人均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欠款及利息,但利息的性质不同。如果欠条约定利息,则利息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利息,不论何种法律关系,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本质上是要求债务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这一前提下,依据《合同法》等法定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继续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和定金等,下面我们分别分析两种法律关系下,债权人主张的利息到底是什么?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下,在欠条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第一,借款人以继续履行合同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欠条利息可以认为属于出借人的收益。当然,如果原民间借贷合同(即借条)也未约定利息,则债权人主张利息就不能是合同继续履行的收益。第二,借款人也可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理论下,利息便属于逾期付款损失赔偿,沿用借期内的利息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属于相对公平的一种损失计算方式。第三,《合同法》取消了法定违约金制度,违约金以当事人约定为准,无约定则无违约金适用基础,即双方对逾期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因此,债权人主张的欠条利息不属于违约金。所以民间借贷欠条利息可以是继续履行的收益,也可以是损失赔偿。
 买卖合同纠纷下出具的欠条,债权人主张利息其本质上只能是损失赔偿。在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欠条亦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第一,债权人已履行供货义务,债务人应履行付款义务,如债务人按照继续履行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则无需支付利息。第二,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欠条未约定利息,即双方对违约金无约定,债权人无主张违约金的基础,欠条利息也不属于违约金。第三,债权人主张债务人以赔偿损失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但债权人应当承担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
 所以,本案原告主张的利息,本质上属于损害赔偿。
 2、原告能否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主张利息
 在清楚了原告主张的利息本质上属于损害赔偿的前提下,原告主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主张利息,即按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息是否合理?通过前文分析我们得知,借款人参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息,本质上是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结合本案情况,如果是继续履行,债务人继续履行支付货款的依据是双方合同约定和后续欠条补充约定,但本案明显没有约定,债权人便没有主张利息的依据。如果是赔偿损失,双方没有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的具体约定,但自欠款发生之日至欠条出具之日,双方以月息一分计算利息是不争的事实,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权人以月息一分作为损失计算依据对双方来说都是较为公平的,因此,债权人主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计算利息有理论依据。
 关于被告主张的本案系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债权人的请求权不同,不宜参照。笔者认为,尽管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但和民间借贷纠纷相同的是,债务人承担的都是金钱债务,利息都是逾期履行违约责任,债务人以赔偿损失的形式承担责任在法理上能够相互契合,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计算利息应于支持。
 拓展分析一下,如果本案欠条不包含10万元利息,借条仅载明欠付40万元本金,债权人是否就无法主张利息了呢?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此条规定为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时为债权人提供了主张利息的依据,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主张的利息本质上为损害赔偿,最高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法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当事人提过了一个托底的保障。
 3、利息的计算基数
 关于利息计算基数问题,原告主张以50万元(其中包含10万元利息)为基数计算计息,这是一种复利计算方式,即利滚利。当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复利,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更是对复利进行了确认有效,只要复利的计算结果不超过以最初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即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如此规定的理由在于:第一,将前期借款本息合并之后重新出具借条,可以视为双方达成了新的借贷合意,成立新的借贷关系,在新的借贷关系下,应当支持借贷双方对利息的约定。第二,尊重意思自治,保护出借人的利息收益,民间借贷纠纷下的利息是出借人因暂时放弃货币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报酬,这也是出借人之所以出借款项的合同目的,单利和复利都是利息计算的方法,只要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就不应禁止。
4、利息的计算起点
 因欠条本质上是一种结算凭据,在没有约定还款期的情况下,欠条出具之日债务人即应承担履行清偿欠款的义务,债权人也拥有要求债务人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权利,因此,利息应当从欠条出具之日起算。
 利息的计算复杂繁琐,作为一名合格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审慎地分析案情,对于案件的证据应当仔细研究,对自己的观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对诉讼的请求更应当谨慎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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